兩方案內容

2017-07-05

【本報訊】九名議員昨午到政府總部提交處理海一居事件建議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通過還「地債」和特別批給兩方式結合,讓「海一居」發展商得以履行責任,保障樓花買家權益

1、根據 第 10/2013 號法律第五節土地的權利交換規定,政府可考慮將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土地的部分面積用以償還昔日的一塊「地債」。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政府公報將一幅位於青洲大馬路的土地 (俗稱「青洲坊土地」) 納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同時承諾會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將由雙方協定地點的土地,作為對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放棄上述土地所有權的回報。

據了解,原持有「青洲坊土地」的百利順發展有限公司,與「海一居」發展商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實際上為同一集團旗下公司,故建議政府考慮將「P」地段部分面積用以償還給上述土地的發展商,並明確有關批給需用以解決「海一居」事件;保利達洋行既已收取樓花買家的巨額樓款,其集團就必須配合發展該項目以履行商業承諾及社會責任。

2、建議按第 10/2013 號《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作出批給

根據《土地法》,在符合第五十五條規定下可豁免公開招標。要依法解決「海一居」事件,政府需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向公眾公佈屬政府政策的特定豁免公開競投批給。

在新批給的土地合同中加入應履行之特別負擔,如必須將一定面積的停車場設施作為公共停車空間,以及需建設要交回政府的社會設施;例如托兒所、社區設施、教育設施等。還有附帶需返還一定數量單位給政府用作公共房屋或公務員宿舍等等。而發展商亦必須依法支付相應的土地溢價金,更重要一點是該公司有絕對責任清償對「海一居」小業主已支付的樓款所衍生的交樓問題。

二、建議按第 10/2013 號《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將該項目批予相關債權銀行繼續發展

據了解發展商就「海一居」項目曾向銀行貸款,結合《土地法》第五十五條所引入的特別條款,是要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第三人的利益,除了要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亦要保障相關貸款銀行和樓花購買者的利益。《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容許政府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讓銀行繼續發展未轉為確定批給之土地,其立法原意是為著土地能繼續利用、並得以保障相關的善意第三人,無論是樓花買家還是借貸銀行。故此,政府若能以當日立法時要保障的法益作考量,將項目批予向「海一居」項目提供借貸的債權銀行,再由其依法完成該發展項目,除了可清償相關項目的債務外,還可把建成單位的其餘部分出售,並可依法把剩餘的單位或利潤交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