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院密切關注利用未成年人來澳販毒

2019-07-05

【特訊】近月以來,司警接二連三破獲香港籍嫌犯來澳販毒的案件,當中更涉及未成年人參與運毒的情況,日前,相關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跨境販毒問題值得社會關注。

在上述4宗販毒案中,警方合共拘捕10名年齡介乎13歲至38歲的香港籍人士,其中3名涉案人未滿16歲,屬未達本澳刑事歸責年齡的青少年,案中有人聲稱被犯罪集團僱用,以收取日薪或按販毒份量收取佣金等方式前來澳門販毒。

相關案件之中,除未達刑事歸責年齡的3名青少年以外,其餘7人均涉嫌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8條第1款規定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依法可被判處5年至15年的徒刑;其中,透過不可歸責者作出販毒行為將構成加重情節,結合《刑法典》第68-A條的規定,相關罪行最高可判處至20年徒刑。

此外,亦有嫌犯同時涉嫌觸犯《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14條第1款規定的“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該一罪行依法可被判處3個月至1年徒刑或科處罰金。

經對上述案件的其中6名嫌犯進行首次司法訊問,因應案中販毒行為的嚴重性質,為防止嫌犯逃離澳門、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以及擾亂公共秩序的危險,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對相關案件的其中6名嫌犯採取羈押強制措施,對其中1名嫌犯採取提供擔保金和身份資料居所書錄的強制措施。

按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相關案件將適時送還檢察院,以繼續進行相關的刑事偵查措施。

由於相關案件涉及3名未達刑事歸責年齡的港籍青少年,為此,檢察院已依法將相關青少年送交初級法院,以根據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對有關青少年採取相應的教育監管措施。

事實上,毒品犯罪現已成為世界各國嚴厲處罰的嚴重犯罪,吸食毒品對吸食者的健康造成極大損害,甚或引致吸食者死亡;此外,毒品犯罪亦衍生諸如傳播疾病、誘發其他犯罪等損害社會和家庭的系列問題。

為加強打擊毒品犯罪的力度,澳門特區於2016年對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作出修改,包括提高販毒罪和吸毒罪的刑罰、制定吸毒罪的毒品計量方式,以及規定尿液樣本的取得和檢測等系列措施。

為預防和遏止毒品犯罪,今年5月,澳門特區再次對上述法律作出修改,新增21種受規管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進一步完善打擊毒品犯罪的法律規定。

另一方面,近年屢有不法份子利用青少年進行販毒活動,彼等訛稱未成年人犯罪可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為16歲,亦即,作出犯罪行為年滿16歲的未成年人須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即使作出違法行為的行為人未滿16周歲,該一情節並不表示相關未成年人無需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年滿12歲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倘其實施犯罪行為,將依法對其採取相應的教育監管措施,例如入住短期宿舍或於少年感化院收容等,其中,收容期可由一年至八年不等。

此外,對於作出違法行為的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亦規定可對其採取系列的社會保護措施,包括可將未成年人交託相關院舍和接受社工輔導等保護性措施。

針對毒品犯罪,尤其是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進行跨境販毒的情況,檢察院將與執法部門加強合作,共同打擊和遏止販毒吸毒等為害社會的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