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總員工受不公平對待

2015-06-30

關於這批在政府總部工作之(勤雜人員及工人),還原用不合時的行政規則第二十八條C項,要他們每週平均工作40小時,超過工作40小時之後才開始計算超時津貼,亦即他們每週需工作超出40小時後,才能計算超時津貼補償。

對比於等同在政府總部工作的其他崗位之公職人員(例如:辦公室人員),他們在每週工作36小時之後,便隨即作超時工作津貼作補償計算。

就上述之情況,同於政府總部服務的公職人員發生兩種差異分?,存有歧視及不公平對待員工之現象,亦有違基本法中第三章第二十五條,法律平等精神,身為公職實體更要公平公正,對待各職級公職人員之法治精神及原則。

基此,本會希望作為政府機構應一視同仁,為體現人權平等法治的公平性,亦鑑於新一屆特區政府公共行政改革即,對上述不公平事實作出修改,並將於在同一部門工作之各職級工作人員之每週工作時數統一調整為每週工作36小時。倘部門實際工作需要每週工作超逾36小時,亦應統一計算超時時數之津貼,好讓各職級員工感受對新一屆區政府對公職人員之誠意及增強各職級公職人員對特區政府之信賴和歸屬感。

澳門基層公職人員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