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侵犯性自由自決 展諮詢

2016-01-27

【本報訊】法務局昨晚舉行「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相關規定」公眾諮詢會。有市民關注,在今次的諮詢文本中,沒有處理言語方面的性騷擾。另外,有意見提出,性騷擾後會否不只判處罰款,也要有社會服務令?也有市民詢問:當外地家傭對僱主子女造成性傷害,法律上如何處理?

有意見指出,很多性騷擾發生在職場,較多是下屬忍受上司的具性意味、性挑逗的說話。然而,當局今次修訂《刑法典》只建議把性騷擾的行為 (非禮) 列為罪行,會否訂立其他法律處罰語言方面的性騷擾?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坦言:「有些言語的騷擾較身體接觸的騷擾嚴重。」他表示,將會積極研究制訂關於語言方面的性騷擾的法律。不過,可能「多管齊下」的效果較好,例如:學校、企業制定自行處理的機制。

張涵表示,如果全用刑事介入,除了增加刑事檢察機關的工作量,也在調查過程中,對性騷擾者和受害者做成影響。但是,透過學校、企業內部有處理程序,除了可以糾正性騷擾者,也可令事件紓緩下來。他又說:「我們的唯一目的是零容忍,不希望那情況再發生。」

也有意見指出,性騷擾只判處罰款是不足夠的,應引入社會服務令。例如:富二代有很多金錢,不怕罰款。張涵表示,涉及較輕情節的罪犯就算只是被判罰款,當事人也會有刑事記錄,不是「交了罰款就算」。

外傭性騷擾僱主子女或加倍處罰

另一意見提出外地家傭對僱主的子女造成性傷害的問題。張涵回應,今次諮詢文本建議,上司、老師等性騷擾下屬、學生等,將受加倍處罰。他表示,會研究把外地家傭性騷擾僱主的子女列為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