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社就性罪修訂諮詢提四意見 須再設機制處理非接觸式性騷擾

2016-02-23

【本報訊】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公開諮詢昨結束,新澳門學社提出四點意見,認為單純將接觸式性騷擾刑事化是不夠,須再設立其他機制,針對處理較輕微如語言的,以發生在職場、教育場的性騷擾。

學社昨開記者會發表相關意見,副理事長周庭希,成員李國強和林零出席。

學社認為,政府是次修法擬引入身體接觸式性騷擾刑事罪行,表面上回應了社會訴求,但國際上對性騷擾處理機制不限於此,還有更經常發生、令人難受的帶性意味的語言式性騷擾,這在工作場所、教育場所容易發生濫用權力關係,要人忍受性騷擾的情況尤其常見。

學社批評,當局不能單純將接觸式性騷擾刑事化,就認為處理了本澳法律未有有效機制處理性騷擾的問題,未來應在修訂刑法典外,必須再設立其他機制處理,如較輕微的、非刑事的、語言等其他形式的性騷擾,以及針對職場和教育場所關係而發生的。

另一較關注的是引入「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方面。學社指,相關行為必須嚴懲,但在本澳實況下,似不存在招攬未成人參與色情物品行業的情況,且建議文中對該類物品定義過於空泛,有機會令青年伴侶日常交往時誤墮法網。

故此學社建議當局參考葡國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的定義,將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定義指向為透過剝削兒童所製作的色情產品,以免過度介入青年兩願的私人生活。

對引入「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學社建議其年齡界線與現行「姦淫未成年人罪」看齊劃一為十四至十六歲,而非建議的十四至十八歲。另他們贊同文本將強姦受害人性別中立化,不只限於婦女,屬進步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