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條文 法務局認社會有爭議分歧

2016-09-27

【本報訊】分層大廈管理法案關注小組昨引述法務局官員稱,認同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審議中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部份條文社會有爭議和分歧,需收集更多不同意見,修訂一份符合各方利益法案再交立會審議。

有二十一個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一萬五千戶單位的分層大廈管理法案關注小組應法務局邀請,昨召集人莫錦慶一行六人到該局,與法律草擬廳廳長鍾顈儀、法律草擬一處處長陳嘉欣等三人開會約兩小時,就該法案文本修訂交換意見。

會後小組引述官員表示,法案雖曾於多年前進行概念性諮詢,惟經細化成條文後,仍有需要聆聽更多實際操作團體意見,對進一步優化法案有正面作用。當局也認同法案在二常會討論期間,部份條文確出現較激烈的爭論和較大的分岐,為此更應收集社會不同意見,從而向立會提供一份能符合各方利益和期望的法案。

小組說,會議氣氛良好,取得滿意成果,官員表明有心去改善法案,將之修成「善法」而去努力,並會考慮立法會和小組所提出的意見,故期待當局未來與小組繼續討論,找出一個真正切合本澳實況的法案。

小組重申,堅決不接受法案建議管委會成員因過失或違反規章需向全體業主負上賠償責任的條文,認為這將大大打撃管委會成員參與義務工作的士氣和意欲,「我哋所有局級或普通政府官員都冇一個問責制,點解一個義工組織需要,呢個係唔合理、唔公平!」。

他們也不接受把地舖前地的公共部份判給具體業主使用,而無需經管委會審議或批准,以及一名業主可以特殊情況為由推翻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決議,或以其個人名義召集業主大會等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