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道路交通規章》

2016-10-12

昨日出版的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24/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道路交通規章》,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是次補充性法規修改了多項內容,當中包括發動機的排氣噪音測量時的規定;車門、車窗及擋風玻璃的用料規定;以及駕駛資格考試所包括的測驗等的新規定。

另外,在車輛定期檢驗方面,修改後規定,教練車、的士、供自行駕駛的輕型出租汽車、旅遊車、校車、重型客車、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六個座位且作商業用途的輕型客車、貨車、客貨車、掛車、半掛車、混凝土拌合車、工業機器車、作商業用途的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均須接受每年強制檢驗。以上範圍車輛的強制檢驗規定,自2016年10月12日起生效。

非屬以上範圍內的輕型汽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定期檢驗,則自2017年7月1日起按以下規定:

1)輕型汽車及重型摩托車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八年後,須接受每年強制檢驗;

2)輕型摩托車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五年後,須接受一次強制檢驗,並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八年後,須接受每年強制檢驗。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