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軌法昨起公開諮詢兩個月

2017-02-14

【本報訊】政府就《輕軌交通系統法》開展為期六十日的公眾諮詢。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吳景松重申,政府期望並爭取輕軌氹仔段於二○一九年通車,明白餘下時間較為緊張,相信他們能於今年完成諮詢相關工作並制定法案初稿,趕在通車前立法。

運建辦聯同交通事務局昨舉行法案諮詢發佈會。政府指出,為配合未來輕軌通車安排,此前必須訂定一套輕軌交通系統的法律制度,且這是本澳首個大型集體運輸系統,因此對負責輕軌系統安全的公共機構、運營者、乘客及公眾所應遵守的安全規範及要求必須相當嚴謹。

法案諮詢主要內容包括輕軌系統運營管理、運營安全、運營者及乘客義務、運輸憑證及票價制度、責任制度、意外及事故的技術調查等六大方面。

政府全資成立私營公司去營運

當中政府已決定,輕軌系統的運營,包括公共客運服務的提供和監管,以及基礎設施和設備的管理,將根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規定,透過公共服務批給制度交予一政府全資成立的私營公司負責,而政府對其監察,並有權因公共利益終止該批給。

輕軌公司應與各巴士公司簽聯合服務合同

為落實「公交優先」策略,文本建議未來輕軌的運營者應與經營巴士服務的承批人訂立聯合服務合同,以確保這兩種本澳主要的交通工具間的多元連接,回應滿足市民的出行需求。未來只要有聯合運輸憑證(即通用車票),乘客就可使用不同的運輸服務。

票價訂定應反映經營成本平衡社經效益

文本指出,輕軌主要收入來自票收,具體票價考慮除前述之外還須考慮推動社會和經濟效益的平衡,以及收取價格的公平性,並反映路線距離及每位乘客的經營成本。票價制度應由政府訂定。

監察制度方面,會由公共機關和運營者(透過其監察人員)執行。前者主要負責據批給合同和法律監察後者所應履行的義務和責任,而監察乘客及公眾遵守法定義務則由後者負責,而有關監察人員必須獲得公共機構認證。

文本建議就每宗意外及事故要進行獨立調查。除機密內容外,調查報告、總結及建議應向外公布,且相關對象應遵守有關安全事宜的建議。

佔用優先座將違法可被罰

今次諮詢的除法定的運營者義務(如一定要劃分優先座)外,還包括一系列寫入法案的乘客及公眾義務。舉例有:乘客佔用殘疾、長者、孕婦、抱嬰者的優先座,除非明顯無讓座需要的就涉及妨礙良好秩序的行為。又或攜帶其性質、形狀、體積或氣味能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的行李。

若發現相關行為,監察人員應阻止或盡量減輕後果,並有權決定違法者是否需離開,若有需要可要求警方協助。因有關行為會對各方造成損失,建議制定行政違法以起阻嚇及處罰作用,按不同程度及違法者經濟能力,去科處四百至五千元不等。另建議限時內繳交罰金減半。

不設公眾介紹諮詢場

是次諮詢期由昨日至四月十三日,市民除可親臨運建辦或交通局索取諮詢文本,亦可於兩部門網頁下載 (www.dsat.gov.mo / www.git.gov.mo)。倘市民對法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歡迎郵寄至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或透過傳真:2881 3260 / 2875 0626和電郵:consultation@git.gov.mo/info@dsat.gov.mo發送意見。另外,政府亦設立專線8506 6191,市民可透過語音留言系統提供寶貴意見。今次諮詢未有設公眾場或其它專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