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涉沉香案部分 法官:需增加四事實

2017-02-15

【本報訊】終審法院續審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曾擔任何超明秘書的檢察長辦公室技術員盧少蘭出庭作供,但由於另案被告麥炎泰是盧少蘭的姐夫,故她選擇不作答關於有組織犯罪及涉案所有判給部分。另外,經過聽取證詞,主審法官認為關於沉香的起訴內容需要增加四條事實。

證人盧少蘭昨早出庭,就檢察長辦公室訂購機票等作供,但由於另案被告麥炎泰是她的姐夫,終審法院合議庭主席岑浩輝提醒證人可選擇不作答關於有組織犯罪及涉案所有判給部分。控方認為訂購機票不涉及有組織犯罪及判給部分,希望證人回答何超明如何指示訂購機票。不過何超明代表律師梁永本認為訂購機票亦與判給有關,為此證人選擇不作答。控方經商討後決定放棄盧少蘭作證,指相信由其他證人也可證明有關事實。

另外,法官宋敏莉庭上表示,經過連日聽取證詞,認為關於沉香的起訴內容需要增加四條事實。包括第一宗沉香案,由檢察官胡曉全權負責處理,第二宗就由胡曉和另一名檢察官共同處理,何超明亦未曾以司法官身份介入案件或取代兩位司法官處理偵查,卷宗中亦不曾存在何超明以司法官身分進行偵查或鑑定所做的書面筆錄。法庭認為增加事實依據不影響實質變更。

起訴書指,海關在二○一三年扣押了一批沉香木,何超明採取反常做法,要求海關把沉香木移送檢察院,又指示下屬將部分沉香木扣押品取去,以作私人擺設用途,被控一項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