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與外地自動、自發交換規範 政府完成稅務信息交換新法草案

2017-03-29

【本報訊】為配合國際間打擊稅務欺詐及逃漏稅而設稅務、金融帳戶信息交換的全球單一標準,政府完成新的《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草案,增加有關信息自動、自發交換等執行規範。

行政會昨宣布完成討論《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的法律草案,日內送交立法會審議,爭取在今屆會期內通過,生效後將廢除並取代現行第20/2009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

據介紹,包括中國在內的G20成員國及歐盟為打擊稅務欺詐及逃漏稅,同意全面實施金融帳戶自動信息交換全球單一標準,而執行的「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於一四年推出「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要求各國最遲於一八年實施自動信息交換,並鼓勵引入自發信息交換。

為配合有關事宜,政府須擴大現行《稅務信息交換》的適用範圍以及對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所要求的標準,使原只能執行専項信息交換,亦能執行自動、自發信息交換,並讓政府有足夠法律基礎及條件去通過國際組織對澳有關方面的能力審評。

自動信息交換適用境外稅務居民

新法訂定的「自動信息交換」是指特區與各締約方定期藉系統通訊交換預先確定的信息,而金融機構收集的文件、聲明及信息應保存五年,由今年七月一日起計,並要每年向財政局提供上年的信息,以便將之提供予協定的締約他方。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補充,有關規定適用於在澳擁有金融帳戶的境外稅務居民,並非一般本地居民,但如在外地有繳稅責任則被視為前者。而自動交換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及銀行帳戶結餘金額等金融帳戶資料。

自發信息交換要特首批准

另一新增的「自發信息交換」則是適用於特區在未有請求下提供信息以助締約方做好稅收管理,如懷疑締約方有稅收損失、或納稅人在澳門所獲得的稅項扣減或豁免可導致締約方的稅項增加、或懷疑納稅人有稅務欺詐及逃漏稅的活動等,有關交換信息是涉及登錄在財政局的納稅人。此交換須先獲特首許可才能啟動。

原有的「專項信息交換」規定信息範圍包括財政局所擁有的稅務信息,其他政府部門所擁有的社團、財團和其他法人以及受特區從事金融、離岸業務以及保險業務法例規範的機構或實體所擁有的信息,並限於最近五年保存的文件或紀錄,且亦需先獲特首許可。

此外法案還訂定行政處罰程序、法人責任、個人資料保護以及保密原則,並建議財政局為管理稅務信息交換事宜的主管部門,而金融機構實施自動信息交換的規定須受該局監察約束。政府未來亦需就此與曾簽相關稅務信息交換的國家地區簽訂新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