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7項『食安新制』7月分階段實施

2017-06-28

【香港中通社6月27日電】臺北消息:台灣食藥署27日公佈7項“食安新制”7月起上路分別規範食鹽、奶油、包裝奶精、自動販賣機食品以及食品容器具的包裝與標示,屆時若未依規定登錄或標示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若為產品標示不實,則可處400萬元罰鍰,提醒業者多加留意。

台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許朝凱27日表示,7項新制是為了強化食安管理、保障消費者權益,日前都已預告實施,提醒業者留意新制規定以免觸法,若有違規,均可依食安法規定開罰。

7大項食品規範新制整理如下:

1.提高食鹽中營養添加劑碘化鉀及碘酸鉀的限量標準,且包裝食用鹽品不論有沒有添加碘化鉀或碘酸鉀,皆應依規定標示品名、醒語及營養標示。

2.產品品名標示為奶油、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鮮乳油、人造奶油或脂肪抹醬,特定油脂含量須達到規定。其中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者才能叫“奶油”。

3.奶精產品,其內容物如未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或是乳含量未達50%者應加註特定字樣標示。

4.以自動販賣機販售的食品(含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食品),應依規定標示販賣機業者及食品內容物、產地、過敏原、重組肉、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資訊。

5.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均應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且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並明確告知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

6.擴大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業者,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

7.新增食用醋、蛋製品、嬰幼兒食品3類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自2017年7月31日起分階段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