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色素標準行會完成討論快出台

2017-11-10

【本報訊】《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行政會完成討論《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標準》行政法規草案。這份行政法規將在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法規列出在食品中允許使用的食用色素 (十七種焦油色素、天然色素等),以及在使用食用色素時應符合的條件。同時,禁止在生的或未經加工的畜肉、禽肉、野味、水產、蔬菜或水果中使用食用色素,也禁止在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用嬰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中使用食用色素。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舉例,在黃花魚加入色素,已違反《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標準》行政法規。她指出,草擬行政法規時,民署已「摸底調查」,發現所有抽樣食品符合標準。而且,本澳仍未在食物中發現工業色素。

吳秀虹表示,《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標準》是第八份與《食品安全法》相關的行政法規,仍有調味劑、防腐劑、農藥殘留、重金屬等行政法規將陸續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