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公布兩項法規

2017-11-30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核准固定及流動銷售點的煙草製品清單式樣》行政法規草案,以及《修改陸路跨境客運規章》行政法規草案。

經第九/二零一七號法律修改的第五/二零一一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並禁止在固定及流動銷售點陳列煙草製品,但容許在固定及流動銷售點提供所銷售的煙草製品清單,而其式樣須由行政法規核准。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核准固定及流動銷售點的煙草製品清單式樣》行政法規草案,以配合該法律的生效。

該行政法規建議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與第九/二零一七號法律《修改第五/二零一一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同日生效。草案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以附件形式訂定固定及流動銷售點的煙草製品清單式樣。

二、固定及流動銷售點的煙草製品清單僅可載有煙草製品包裝的側面圖片,且圖片須載於專為此而設的範圍內。

三、衛生局具職權公佈有關的說明或解釋。

另外,《修改陸路跨境客運規章》行政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議將申請陸路跨境客運准照的服務分為“定期服務”及“非定期服務”兩種。提供“定期服務”的車輛類型須為重型客車,“非定期服務”的車輛類型須為預約形式的輕型客車服務。

二、建議提供澳門特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之間的陸路跨境客運服務,提供服務者須預先經所涉地區主管當局許可,並遵守澳門特區與該等地區協定的經營條件。

三、建議獲交通事務局發給陸路跨境客運業務准照的實體,方可從事相關業務,交通事務局須將發出准照的卷宗送交治安警察局、海關、消防局及旅遊局發表意見。此外,草案建議更改准照式樣。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鑑於《陸路跨境客運》及其核准的《陸路跨境客運規章》生效至今已逾十三年,為配合本澳社會及陸路跨境客運的持續發展,以及考慮到未來港珠澳大橋通車後的跨境交通需求,經檢討上述行政法規及規章,認為有需要適時對規章進行修訂。該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現時有四間公司經營跨境巴士服務,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表示,新規定主要是配合港珠澳大橋通車後的跨境出租車服務,特區政府將會繼續與內地及香港商討陸路跨境服務的經營條件,定出牌照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