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404號
2018年04月04日
星期三
宋碧琪司長上身
2018-04-04
【本報訊】《集會權和示威權》昨午在二十七票贊成下獲得一般性通過。
有份護航的直選議員宋碧琪表示,法律的規定非常清楚,集會、示威不需得到審批,發起人只需向當局預告,政府也沒有審批權。續問:反對修法的人何來擔憂?在沒有實質變化的情況下,擔憂是否過於杞人憂天?
「現時社會的一些言論,未免有些混淆視聽。」宋碧琪向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提出,政府必要澄清:往後,治安警察局都要按照現行的法律處理集會、示威,今次修法後不是讓警方權力無限大,不是由預告變成審批。
「要讓社會明白,修法不是為了打壓,而是令大家行使權利時,更加便利。」宋碧琪表示,政府要讓市民放心:警方行執法時不是有權便可任性,甚至濫權。警方行使職權時亦都要依法辦事,不會不合法規管集會、示威。
在吳國昌、區錦新質疑和批評今次修法後,宋碧琪提出,現時民政總署與以前的市政廳有很大的分別,而且,民政總署將過渡成市政署,這轉變不只很大,前者的職能不用百分百過渡。
宋碧琪繼而提出,《集會權和示威權》是在市政廳年代立法的,現在修法是與時俱進。對於宋碧琪的說法,陳海帆回應:剛才宋碧琪議員的發言已代我解釋了很大部份議員的提問。
同樣,聽了其他議員的質疑、批評修法後,直選議員林玉鳳也表示,希望政府說明清楚:今次修法的最大理由是否與將要成立的市政署有關?
另外,林玉鳳表示,法律已規定,若集會、示威發起人不服行政部門的決定,可直接向終審法院上訴,這已相當方便。但是,法院曾在判詞提及,當行政部門存在明顯錯誤,法院才會介入。。
縱使,法院沒有說過不審理不存在明顯錯誤的上訴,但是,林玉鳳提出,可參考香港的《公安條例》,成立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這不一定替代原有的司法上訴,有可能加快處理爭議,令公民權利得到更大的保障。
本報翻查香港傳媒的報道,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委員過半親建制,近五年駁回過半上訴。《公安條例》在港英時代廢除後,回歸前由臨時立法會在深圳還原,現在常被批評是「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