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蛇?行會警方口徑不一

2018-04-20

【本報訊】昨午獲得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建議,交通事務局人員和治安警員受到的士司機行政行為侵害後,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執法,但是,法案沒有對此作出規範。

早前,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的士法案內已引入「放蛇」。昨午,直選議員吳國昌表示,法案沒有詳細規範這種偵查手段。他指出,現行法律只有很少刑事領域 (有組織犯罪和販毒) 容許「隱藏執法人員身份調查」,並嚴格作出規範,例如:相關人員預先得到司法機構批准在某段時段內採用此偵查手段。

吳國昌認為,不能隨便打開缺口,讓所有問題都容許採用這手段應對。需要有所規範,甚至,警方需要制定及公開指引。他舉例,執法人員首先與司機爭吵,之後被拒載而執法,這是否容許?

昨午,治安警交通廳警司馬超雄回應,警方內部沒有「放蛇」這個用語。並強調,警員必定在合法前提下執法,採用不同手段找出真相。主動式引誘和教唆犯罪是法律不容的,警方絕不以此作為偵查手段。他指出,的士法案建議,在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和治安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

法案也訂明: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和治安警察成為法律所定行政違法行為的受侵害對象時,視為公共當局。馬超雄表示,這可讓警方更全面執法。並說:「警員便裝調查取證一直都是法律容許的。而且,實務上一直有採用這方式。」

上星期,吳國昌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歸根究柢,是特區政府完全失職失責 (例子之一是輕軌甩底),致令交通出現亂象,隨之也有的士問題。由於市民不能令政府從根源處理交通,只能爭取「放蛇」── 強力執法手段對付,政府便順應民意。他提醒,全世界的強權管治就是以這模式形成的。

有議員認為既要錄音也要錄影

另外,法案建議的士車廂強制錄音,多名議員則認為,既要錄音,也要錄影。直選議員梁安琪表示,內地的士、巴士、輕軌都安裝錄音錄影系統,均有嚴格的安全數據管理制度,避免私隱受到侵犯。續說:「應該從大局考慮:如有錄音、錄影雙重保障,在打擊違規時,又能保障乘客和合法營運司機的權益。」

不過,間選議員葉兆佳想得更深更多,他提出,若今次的士強制錄音的立法原意、邏輯成立的話,將來是否所有單對單的服務場所都要錄音?因為,那裡都可能發生糾紛。

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表示,參考多個方案後認為,錄音較易還原事發時的車廂狀況,可讓執法人員分辨誰對誰錯便已足夠。他呼籲公眾放心,因為,將來只會容許調查人員抽聽發生司機、乘客爭拗的時段的錄音。續說:「現在澳門有一千六百輛的士,我們真的沒有時間聽事發以外的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