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台三輪車受檢合格

2010-04-05

【特訊】交通事務局完成本年度本澳私人經營的人力腳踏三輪車檢驗工作,受檢的六十五台三輪車全部合格,獲發年度檢驗合格證及發給新登記摺。但檢驗過程中,發現部分三輪車平日欠缺維修保養,需要即場調校前制動器或加設反射器後才能通過檢驗。交通事務局期望透過年度檢驗確保三輪車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駛安全,並提升居民對人力三輪車結構安全的認識。 人力腳踏三輪車是本澳富有特色的旅遊交通工具,現時全澳共有六十八台由私人經營的三輪車,為確保三輪車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駛安全,交通事務局於三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在綜藝館旁為本澳私人經營的人力腳踏三輪車進行年度檢驗,檢驗項目包括三輪車的車前燈、車後燈、制動系統、聲響器、反射器、註冊號牌、車輪狀況等,是次一共有六十五台三輪車接受檢驗,其餘三台則沒有到場檢驗。在檢驗過程中,發現有部分三輪車平日欠缺維修保養,外表出現相對殘舊,前制動器制動力不足等情況,須經現場調校オ能通過檢驗,個別三輪車車尾亦欠缺安裝一個紅色反射器,須現場補裝オ獲通過。 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四十六條規定,人力腳踏三輪車的車前應設有一盞白燈或黃燈,車後則應設有一盞紅燈;為使夜間能清晰顯示三輪車的存在,車後亦應設有一紅色反射器,自擋泥板下端起計二十五厘米的範圍應塗為白色,但當註冊號牌固定於後檔泥板,且夜間有適當發出白光的照明設備時,可免除有關髹塗。 同時,三輪車後的反射器應處於良好及清潔狀態,並須備有兩個獨立制動器,且每一制動器足以令車輛不能移動。 另外,三輪車應備有一個至少在五十米外亦能聽到的聲響器,車輪應有尺碼相應於承載重量的輪胎或有等同規格的設備,並處於良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