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10108號
2011年01月08日
星期六
部分旅行社違法收信用卡附加費
2011-01-08
【特訊】消費者委員會向本澳旅行社發出問卷,瞭解旅行社是否在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時,在交易金額上附加額外收費,結果反映有部份旅行社在營運上有以上的做法。消委會指出,此舉是違反第16/95/M號法令,專責門部已跟進問題,要求旅行社從速糾正。 鑒於第16/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對使用信用卡或類似的電子貨幣有如下的規定:「如使用本地或外地發出之信用卡或提款卡、消費地點之電子付款機及其他類似之方式,在澳門地區支付財貨或勞務時,均以澳門幣為之,不允許以上述義務為藉口在所協定之價格或交易金額上加上附加之負擔。」而就消費者投訴有旅行社收取信用卡附加費,消委會除轉介相關部門跟進外,為瞭解本澳旅行社在收取信用卡額外費用的情況,該會於早前向本澳各旅行社發出問卷,在收回的五十多份問卷中顯示,有超過半數是知悉16/95/M號法令的規定,然而,仍然有三成多的旅行社在消費者使用信用卡購買旅行團、代訂機票及酒店的服務時的金額上附加額外費用。消委會已將調查的資料轉該法令的有權限部門金融管理局,金融管理局在回應消委會的問卷調查結果中指出,該會的調查顯示,本澳目前仍有為數不少的旅行社仍未知悉及未有嚴格遵守第16/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並與監督旅行社運作的旅遊局作出了通報,要求旅遊局督促本澳所有旅行社要遵守現行法例,禁止旅行社向信用卡使用者收取任何額外的附加費。 消委會強調,該會繼續透過不同方式,關注旅行社及其他商號向消費者是否有繼續收取信用任何額外費用,同時,建議消費者在購買任何旅遊服務時,若想使用信用卡或其他繳費方式取代現金繳費,必需先向該旅行社詢問有關手續費或附加費之問題,如權益受損應向消委會及相關機構部門投訴或反映。 根據第16/95/M號法令的規定,是指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向使用信用卡的消費者在交易的金額上加上附加費用,所以,消費者在進行任何消費活動時,如對方徵收任何附加費用都屬違規行為,消費者有權提出反對及進行投訴。 有關這次的調查結果已刊登在消委會最新出版的第二百零八期《澳門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