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七等則不適用住宅樓宇

2011-12-01

【特訊】新修訂的《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行政法規(舊稱「七等則」)已於昨日(十一月二十九日)正式生效。配合本澳社會發展需要,該行政法規針對非住宅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主要放寬了包括酒店、辦公室等工商業樓宇電力裝置毋須具備使用准照的功率至34.5千伏安,以回應業界訴求,並在保障用電安全的前提下方便市民營商。 隨著本澳社會發展,舊有規範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七等則」的條件已不合時宜,經過多年研究及收集業界意見,政府最近完成相關法例的修訂工作,並於本月二十八日的政府公報刊登第三五/二零一一號行政法規,修訂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該行政法規共有十三條條文,適用範圍為非住宅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住宅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則不在此規範。其中,法規除清晰及明確了一些過去沿用的規範外,主要修訂了須向局方申請使用准照的電力裝置功率。設置於經營商業或工業活動、酒店及同類活動、辦公室用途的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的永久電力裝置,由過去功率超過13.8千伏安,放寬至超過34.5千伏安才須申請使用准照,以在保障用電安全的同時,更切合本澳近年急速發展下的用電需要。 此外,該行政法規亦增加了「轉移確定使用准照擁有權」的條文。倘若確定使用准照發出未夠5年,新業主或租客只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有關申請,並經局方檢查後,即可轉移確定使用准照的擁有權,毋須如過去般重新為電力裝置申請使用准照,簡化行政程序、減省申請時間,進一步方便市民營商。 配合《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行政法規於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同日開始可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索取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最新申請表格,亦可登入土地工務運輸局網頁http://www.dssopt.gov.mo,點選「公共服務」一欄內的「電力裝置使用准照」,下載有關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