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否認延遲通報開槍案

2011-12-07

【本報訊】前日發生的一名退休警員因私人糾紛鬧市開槍案件,治案警察局不但以驚人的效率迅速完成現場搜證程序離去,並於接報後逾一小時才向傳媒通報消息,因此被質疑刻意隱瞞事件,治案警察局則否認隱瞞,但理據牽強。 治案警察局昨日解釋稱,該局行動控制中心(999)於下午四時三十二分接獲一名市民來電,報稱於中華總商會門口行人路上發生糾紛,需要警員協助。中心接報後即時通知警區派員到場瞭解情況,在現場沒有目睹任何人士持有槍械,亦無發現有任何人士受傷。初時,由於與案中外籍男子言語不通,警員未能即時向其問取口供,而劉姓男子則向警員聲稱較早前雙方曾發生糾紛,初則口角,繼而動武。  

快速處理現場因避免不必要危險 在現場調查期間,警員得悉外籍男子略懂普通話,嘗試溝通之下,外籍男子從褲袋取出一疑似子彈彈頭的物體,並聲稱劉姓男子曾鳴槍一嚮。其後警員在劉姓男子的西裝外套右外袋內發現一支左輪手槍。由於涉及槍械,現場警員要求增援。為免在公眾地方產生不必要的危險,支援警員到場後需儘快將有關人士及槍械帶返警區處理,返回警區時間約五時十分,在進一步查問下證實劉姓男子為退休警員,手槍為自衛槍,其承認曾因自衛而開了一槍,在獲取有關資料後該局已立即制作短訊訊息,並於五時三十八分向傳媒發放消息。 該局強調,在整個事件,由於接報初期報案人報稱為一宗普通糾紛事件,警員到場需時向雙方作瞭解,在懷疑涉及槍械後,為免對公眾造成危險,該局需優先處理現場。在獲悉案件基本資料後,已儘快向傳媒通報,不存在選擇性或故意延遲通報的情況。 傳媒則追問,開槍屬較嚴重案件,案發後理應封鎖現場、好好保護現場環境以便調查搜證,並通知相關部門如司法警察局等協助搜證,既然警員已在現場向劉姓男子繳械,即危險已解除,為何還擔心對公眾造成危險,要匆匆處理現場離去呢?發言人對此沒有合理解釋。 另據司法警察局表示,該局於當日傍晚六時五十分才接到治安警察局要求協助對該案作刑事技術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