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輪候除名已撤 譚光民稱跟進個案

2011-12-10

【本報訊】一名社屋輪候名單人士陳女士稱,零九年九月以一人家團申請社屋,至一零年三月被房屋局要求補交其配偶資料,唯其配偶已失踪十一年,同年七月,被房屋局以欠缺配偶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而除名社屋輪候資格,十一月陳女士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經法院審核後,裁定房屋局敗訴,房屋局其後又要求陳女士補交配偶身份資料,否則會再度將她除名。對於事件,房屋局局長譚光民表示,十二月一日已撤消陳女士的除名,並正了解當事人的情況。又表示,除名比例不高。 一度被房屋局取消其社屋申請的陳女士,日前透過本地傳媒公開被除名及訴訟經過。對於陳女士個案,譚光民昨出席望廈圖書館開幕式時被問及事件時回應,陳女士於零九時申請社屋,由於其配偶資料過期,未能於限定時間內補交資料,未能進入輪候名單。 行政法院以房屋局有違行政程序法典「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撤銷房屋局除名決定。譚光民表示,十二月一日已撤消陳女士的除名,並致函通知當事人,正了解當事人的情況。否認無視行政法院作出的裁決。被問到陳女士排名被恢復,排名有否變遷,他表示,將按申請人的實際情況要求提交相關文件、作出審核和排名次序。  

房屋局昨日並發出新聞稿作出澄清: 有關個案為二零零九年社屋申請因其遞交配偶之已過期身份證明文件而被除名,經行政法院判決,行政當局不應以其欠交文件被除名,而應透過其他途徑取得有關之證明文件,例如向相關公共實體核實有關資料,故本局已於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透過公函通知當事人,已撤銷對其被除名的行政行為。 但鑑於當事人屬已婚人士,故根據相關法例規定(第二五/二零零九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其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且自提交申請表前三年內,不得持有物業,故此,仍有必要審查其資格是否符合法例的要求。 為重新進行程序,房屋局已通知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如家團收入證明等,同時,已去函相關公共實體核實其配偶的身份證明資料,待核實後會聯絡當事人作進一步的跟進。 若按法例規定,將配偶填報於同一申請表及審查其配偶的資格是符合法例的要求,則可獲接納於名單內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