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信用機構上年度監察費

2012-01-10

昨日出版的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行政命令三份,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一/二零一二號行政命令,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若干信用機構於二零一一年度的監察費。在全能業務銀行方面,在澳門特區設立總行的銀行以及總部設於外地的銀行分行,監察費統一為澳門幣十三萬四千元;上述機構在澳門特區每一支行的附加監察費為二萬四千元。對於法定的不屬金融公司的非銀行信用機構,在澳門特區設立總行的非銀行信用機構,監察費統一為四萬零二百元;而其每一支行的附加監察費為七千二百元。金融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度的監察費則為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繳交公司資本的百分之零點三,最高金額為十五萬元。金融中介業務公司的監察費為六萬元。 兌換店的監察費為一萬六千元。獲許可經營兌換櫃台的實體的監察費為一萬六千元。現金速遞公司的監察費為澳門幣三萬二千元。 第二/二零一二號行政命令,將若干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便簽署有關經營中式彩票特許合同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及修改該合同的相關公證書。 第四/二零一二號行政命令,委任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至十三日期間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另外,特區公報印發了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第一期第一組副刊一份,公佈第三/二零一二號行政命令,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八至十一日期間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