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院望修法放寬簡易訴訟程序適用條件

2012-02-10

【本報訊】檢察院提醒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和警方,應避免被揭發進行盜竊或排期候審的外傭以任何藉口繼續留澳,以及防範該等外傭使用他人證件或偽造證件再進入本澳尋找工作。檢察院還希望藉修訂《刑事訴訟法典》,適度放寬型事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從而使更多的普通盜竊案,尤其是涉及外地作案人,立即移送法院審理。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王偉華昨天在作有關處理盜竊案件專題報告時表示,在澳門,家傭盜竊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家傭利用在僱主家中工作之便,將屬僱主的一些金錢或與職務相關的日用品採取分階段且每次取去少量物品的方式作案。這類家傭盜竊,取證較容易,犯罪嫌疑人有機會被控以盜竊罪或信任之濫用罪。另一類家傭盜竊是:家傭一次過取走僱主的大量金錢或貴重財物,然後無故失蹤。僱主報案後始發現家傭已返回原居地。這些個案,警方搜證工作因家傭已離澳而出現困難,除非家傭離澳前將犯罪所得之物典當或獲得家傭偷取財物的錄像記錄等有力證據,否則案件未必搜集到充足資料支持檢察官對該家傭提出控訴。 他說,由於家傭盜竊案的排期審訊時間較長,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和警方應注意,避免被揭發進行盜竊或排期候審的外傭以任何藉口繼續留澳,重點防範該等外傭遣返原居地後使用他人證件或偽造證件再次進入澳門找尋工作。 對於店舖盜竊案件,王偉華表示,在超市、化妝品店、時裝店等場所進行盜竊的大部份涉嫌人被店員或保安員當場截獲,又或因防盜裝置響起而被揭發,涉嫌人其後轉交警方處理。但是,由於涉嫌人並非直接由警員拘留,即使屬現行犯情況下被截獲,檢察院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仍不能將涉嫌人立即移交初級法院以簡易程序開庭審理。 他說,除上述原因,不能安排即審的還可能因為:作案時涉嫌人未滿十八歲;涉嫌人不是當場被拘留;被偷貨物的價值超過澳門幣三萬元等。有時,被害店舖屬於股份有限公司或企業,有關負責人如未能及時簽署刑事追究聲明書或提供合資格授權型事追究的文件,立即安排即審程序將出現困難。倘若個案未能交付法院即審,檢察院應開立偵查案件作出處理,犯罪嫌疑人大多被採取身份資料及居所書錄、保釋金、定期報到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或出現犯罪集團性質的一些個案,犯罪嫌疑人也有機會被採取剝奪自由的羈押措施。如不採取羈押,來自外地的犯罪嫌疑人在簽署同意缺席審判的聲明書後,檢察院會將之交還警方。一般情況下,治安警察局按「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制度」對涉嫌來澳犯案的人士驅逐出境,並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再次進入澳門。 為此,他期望藉著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即將進行修訂的機會,對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作適度放寬,從而使更多的普通盜竊案,尤其涉及外地作案人,立即移送法院開庭審判,這肯定有利於發揮協同打擊盜竊犯罪活動的作用。另外,他主張上述公司或企業重視其轄下店舖被盜竊的事件,除了表示刑事追究外,也應及時向警方或檢察院提供刑事追究的聲明書或授權追究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