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設立突發事件應對委員會

2012-11-06

【特訊】政府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突發事件應對委員會,旨在全面協調、指揮和監督各公共實體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以應對突然發生且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突發事件應對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的職責包括:(1)評估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影響範圍及可能引致的後果;(2)制定應急方案,以便即時、有效及全面地應對突發事件;(3)協調及指揮各公共實體按應急方案採取措施,包括啟動現存的民防、旅遊、衛生、食品安全等範疇的應急機制;(4)根據應急措施的需要,調配相關公共實體的人員、設備、設施及其他應急所需的資源;(5)因應突發事件的性質及應急方案的具體需要,尋求私人實體的協助;(6)命令發佈有關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所採取的應對措施的資訊,以便公眾適時知悉;(7)在有需要時與外地的實體及人員保持聯繫與合作,以便及時獲取必要的信息及支援;(8)就已發生的突發事件,整理及分析有關資料並作出總結,供預防及應對突發事件之用。 

行政長官擔任委員會主席,並在有需要時啟動委員會運作,其他成員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任秘書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二名、新聞局局長、法務局局長、治安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社會工作局局長及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為更有效執行工作,委員會主席可召集公共實體的人員,以及邀請專家及私人實體的代表出席會議。 

委員會可以設立工作小組,就具體事宜進行研究及跟進,並編製報告。 

委員會秘書長負責執行主席指派的職務,行政長官辦公室提供委員會所需的一切技術及行政輔助。委員會的運作費用由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預算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