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向立會提工會法

2013-02-10

【本報訊】直選議員高天賜向立法會提交《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法案。該法案的理由陳述 (翻譯本) 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已超過十二年,現提出規範工會團體基本權利的法案,旨在履行源自《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憲制責任,從而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存在的一大漏洞。」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高天賜提出的《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法案表示:「是時候填補這個漏洞了。這個漏洞除對澳門的國際形象以及對僱員來說沒有任何益處外,僱主亦因沒有事前通知的罷工又或沒有訂定相應的最低限度服務而承受風險。」

事實上,工會團體基本權利也受多項在澳門適用的國際法文書保障的,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八十七號及九十八號。此外,在整個亞洲對這個事宜是有相應的立法的,例如:香港有《職工會條例》,中國有一九九二年通過並於二OO一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台灣也有《工會法》,新加坡,南韓亦有。

高天賜提出的《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法案指出,本澳隨著新的《勞動關係法》生效,更有必要就工會團體基本權利立法,因為,《勞動關係法》規定了眾多不利處於弱勢的受僱人士,例如:如倘需進行協議或在僱主具有或不具有合理理由下解除合同時,僱員往往處於不利地位。

《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法案「將可讓勞工更有效地捍衛其權利、由他人作適當代表、依法參與社會協調獨立機構、以及行使集體談判訂約的權利,締結集體勞動協議。」該法案共有七章:包括:「管理機關的成員與工會代表的保障」、「在企業中從事工會活動」、「訴諸法律和司法保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