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後須先公布 免公開競投土地

2013-03-07

【本報訊】《土地法》法案列出,政府將來接到豁免公開招標的土地申請後,在行政長官作出決定前,必須向社會公布相關資訊,但是,法案沒有規定政府必須在公布後啟動公開諮詢,也沒有規定公布後可給予多少時間讓公眾發表意見。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分析及討論《土地法》法案關於土地批給申請程序。委員會主席關翠杏 (見圖) 表示,昨日重點討論政府何時、如何公布豁免公開招標土地的申請,主要涉及第一百一十三至一百一十五條。

法案的第一百一十三條列明:「如屬豁免公開招標,則須在審議過程中,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公布批給的主要內容,尤其是申請人的名稱、申請的土地面積、位置、用途以及溢價金金額。」

究竟是何時公布呢?出席昨日會議的政府代表表示,政府接到申請後,在「劃界」前便要公布。關翠杏指出,「劃界」是專業程序,是要劃出申請的確實範圍,完成這個程序後,相關部門便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由其決定是否批准。

沒規定如何收集意見

但是,法案沒有規定政府在公布後如何收集意見,例如,沒有規定公布後必須舉行旁聽會等。關翠杏表示,委員會沒有討論要否公開諮詢,她相信,政府公布相關內容後,關注的人士或團體應該自然會發表意見的。

此外,法案沒有規定公布資訊與「劃界」之間的時間,也沒有規定公布後,政府需要給予多少時間讓公眾發表意見。關翠杏表示,若市民在公布後強烈反對,政府可能要重申審核,故不能規定公布後多久便要「劃界」。

委員會昨日也提出,政府必須在公布內加入:「豁免公開招標的理由」和「申請的土地面積」。由於,法案現沒有以上的內容,政府昨日未表示會否接納上述要求,需要再進行內部討論。

政府代表昨日又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將不斷出現新的公布方式,故不在法律條文上規定具體的公布方式。無論採用那一方式,最終是要讓公眾知悉豁免公開招標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