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因強奸罪被判10年

2013-09-27

【中新社北京9月26日電】 (記者 于立霄)備受關注的李某某等5人涉嫌強奸案26日在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其他4名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2年不等。宣判後李某某的代理律師陳樞表示,堅持無罪辯護,將要提起上訴。 在法院宣判之前,李家法律顧問蘭和在法院門外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堅持無罪辯護,如果李某某被判有罪,辯護律師已與家屬商定一定會上訴。法庭宣判後,夢鴿情緒正常,一言不發,匆忙上車離開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到海澱區某酒吧包間內飲酒消費,服務員張某安排被害人楊某某在該包間內一起喝酒、唱歌、玩遊戲。淩晨5時50分許,5名被告以毆打、恐嚇方式強行帶被害人楊某某到湖北大廈。在酒店電梯裡,李某某有擊拍楊某某頭面部動作。楊某某被拉拽進入酒店房間後,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脫下衣服,遭到拒絕後,李某某等人扇打、踢踹並被強行脫光楊的衣服。隨後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強行與楊發生性關係。 事發後,針對公訴機關對5人涉嫌強奸罪並構成輪奸的指控,個別被告人家屬提出5人的行為系嫖娼的辯解,引發公眾對事實真相的關注。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均曾供稱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與楊某某發生了性關係,部分被告人有猥褻行為。證人李某也證實,事後李某某在電話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將被害人輪奸的事實,這一情節也得到魏某某(兄)當庭供述的印證。 法院認為,在女性不情願的情況下,任何使用強行手段與其強迫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均屬於強奸行為。李某某在庭審中辯解稱:『進入房間不久後就睡著了,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法院對此表示,雖然從被害人內褲上沒有檢測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綜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當庭指證、被害人陳述等證據,明確且穩定地證明,李某某第一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這些與李某某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也是相互印證的。 法院公佈量刑意見中指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於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地位與作用明顯大於其他被告人,且無悔罪表現。鑒於其犯罪是未成年在校學生,依法從輕處罰。法院認為,5名被告人犯強奸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5名被告人的行為是輪奸,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予以懲處。最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