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審電腦犯罪法修法案

2020-02-28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總結會議。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就《修改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舉行第二次會議,討論放寬警方可搜查澳門以外的電腦系統、雲端等數據資料之條文,。

一常會昨續審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開超過兩小時。主席何潤生會後稱,會上主要集中討論法案第十六條特別措施第一項第六款條文之修改一個條文。

該款條文現行為:「在有理由相信擬找尋的資料儲存在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某電腦系統或其某部分內,且透過初始系統查閱或獲取該等資料屬合法的情況下,迅速搜索或以類似搜索方式進入該電腦系統。」

新建議是刪去「澳門特別行政區」字眼,改為「……資料儲存在初步調查所針對的電腦系統的不同部分或其他電腦系統內,……」。何潤生稱,委員會主要希望當局解釋清楚相關涉及的情況,並要求日後能有流程圖更清晰交待。

何潤生引述官員說,有關調整正是回應是次修法目的,構建一套與布達佩斯《網絡犯罪國際公約》一致的法律制度,在一些法定前提下允許跨境查閱電子證據,消除現時該法不允許對境外電腦系統查閱之限制。

官員介紹,當有關修改生效後,有關數據資料能公開查閱及資料擁有人同意大前提下,司警才能查閱並作副本成為證據,如不具備上述兩個前提,司警調查取證則要取得司法官許可命令才可以進行並成為證據。

何潤生又稱,司法警察局代表強調,在選擇用這項特別措施還是透過司法協作去進行的過程中,他們在刑偵層面會以「快靚正」去做,以免這些資料證據消失。

至於律師公會憂慮秘密調查的問題,何重申,有關措施須獲司法官批示許可或命令採取,甚至參與,並由其去監察,與現行做法無異。

不過官員坦言,警方若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案件以外的其他犯罪資料,他們也會另外開新案偵查,如資料無關警方是有保密義務不得披露,違反將負紀律處分與刑責。

今日續有會議,將討論法案其他條文和委會問題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