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僱員發放援助款項措施說明

2020-04-11

【特訊】第二輪經濟援助措施中有關向僱員發放援助款項措施的部分,財政局現作以下說明:

只要2020年3月31日仍受僱(包括處於正常工作與所謂"無薪假"狀況),已如期作出稅務申報及於2020年3月31日於財政局職業稅登錄為僱員的本澳居民,並符合其他發放條件者,可獲發放有關援助款項。相反,在上述日子已處於失業狀況者,則未能受惠。

對於非自願失業人士,可申請每日150元(為期3個月)的失業津貼,並且可報讀帶津培訓,學習技能,對接工作。

僱主及僱員援助計劃條件不涉社保供款狀況

△關於第二輪經濟援助措施中向僱主及僱員發放現金補助的條件,有關僱員部分是以其在財政局職業稅的稅務登記狀況,以及其是否於法定期間內已履行其稅務申報義務等作為判定,不涉及僱員的社會保障供款狀況。

財政局重申,為適用援助措施的規定,有關僱員的職業稅入職申報,必須於2020年3月31日或以前作出,逾期的申報不計算在內,而作出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而取得利益,須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