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法增虹膜/視網膜識別

資料儲存期料多於五年

2021-04-20

黃顯輝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邀請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及相關政府代表列席分析及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昨會後表示,政府代表會上表示,法案列明,生物識別資料將包括面部識別、指紋/掌紋,以及虹膜/視網膜識別,三種會同時收集,相關資料的儲存期,傾向比一般其他出入境資料儲存期五年為長,日後將由補充性行政法規作規定。

黃顯輝昨會後表示,委員昨日對法案中的第一至十七條與政府代表交換意見,委員對「保密義務約束下機密資料」和「授權」權限表示關注。其中,保密義務約束下機密資料是指﹕司法當局批示、法院命令、刑事警察決定,國際合作措施下的保密義務評定為機密,行政長官可拒絕當事人查閱卷宗,但當事人若不認同,可向法院提出訴訟作出相關爭議。有委員提出建議,需要為法案中的出入境管控機密資料,為機密保密的文件、評定標準作規範,政府認同這個方面的相關制度。在授權方面,委員對於由行政長官到廳長,層層再授權存憂慮,政府代表解釋,現行法律有訂明授權及轉授權的規範,相關的授權及轉授權,亦需要在政府公報中刊登。

另外,有委員關注到法案中禁止入境年期上限,和對法案中建議,向非居民收集生物識別資料(包括面部識別、指紋/掌紋,以及虹膜/視網膜識別)的資料儲存期限。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會上稱,禁止入境年期上限將參考《有組織犯罪法》中相關年期----十年作上限;收集出入境資料儲存期為五年、生物識別資料儲存期限未有共識,考慮相關資料特殊性,生物識別資料儲存期或多於前者五年的規範,稍後將會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規範收集出入境資料及收集生物識別資料的儲存期限。

會上,委員另關注到,若當事人的居留/入境許可涉及的資料文件,存在虛假聲明、偽造文件等而取得居留/逗留,會否影響其子女及再下一代的澳門居留合法性?即澳門居民身份資格?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會上表示,政府解釋﹕《行政程序法典》有相關規定,以不妨礙法院基於時效及有關制度和第三人利益作考量,由行政/司法當局依法處理。即有可能當事人或子女的澳門身分可繼續使用,不受影響。但黃顯輝續指,法案中另有條文針對假結婚、假招聘,立法方向更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