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法律制度今展諮詢

2021-04-29

《 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在昨午舉行。

《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文本建議:責任人須聘請維修保養及檢驗實體。

【本報訊】《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於今日開展至六月十五日,為期四十八日。諮詢文本建議對違法的責任人 (如業權人等)、維修保養實體、檢驗實體作出處罰;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陳寶霞表示,責任人僅須聘請維修保養實體、檢驗實體,實在是為了安全,且不難履行。

《升降設備法律制度》諮詢文本 (https://reurl.cc/l0KWOQ) 建議升降設備適用範圍:載人升降機、載人及貨物的升降機、車輛升降機、電動扶梯、電動步道及載客用平台。至於,只作私人用途、不涉及載人的升降設備,或用於工業用途的設備,諮詢文本建議不納入《升降設備法律制度》。

諮詢文本提出涉及升降設備的四個關係方:責任人、維修保養實體、檢驗實體及監察實體。責任人是升降設備所屬建築物、建築物部分或獨立單位的業權人或承租人;倘升降設備為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的共同部分,責任人為全體小業主、管理機關、事實管理人或提供管理服務的實體。

諮詢文本建議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並聘請維修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按照規範對升降設備進行檢驗、保養以及必要的維修,以保持安全良好運行狀況,並進行每年一次的定期檢驗。責任人如發現升降設備的運行或操作出現異常,並可能損害使用安全時,亦須立即暫停其使用。

若沒有進行每年一次的定期檢驗,罰則如何?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技術員陳偉雄回應,若沒有有效的年檢證書,便要停止升降設備的運作。並稱:「對責任者嘅最大處罰係無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