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檢查員指引

上映影片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則不宜上映

2021-06-12

【香港中通社6月11日電】香港特區政府11日刊憲修訂《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檢查員指引,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檢視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新修訂指引即日生效。

在現行機制下,對於擬公開上映的影片,政府相關檢查員要根據《電影檢查條例》為該電影評級,審視影片是否涉及暴力不雅、侮辱種族膚色等內容。

本次有關修訂因應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為電影檢查員的電影審查及分級工作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檢查員應小心留意影片中對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所作的描繪、刻劃或表現,及可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

二、當考慮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時,檢查員應顧及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及香港居民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共同義務。

三、鑑於維護國家安全及有效防範或制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至為重要,檢查員可按條例第10(2)條和第10(3)條所述事項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

四、一般而言,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如該影片含有條例第10(2)條所提述的事項,而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

特區政府發言人說,電影檢查制度建基於在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及保障合理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儘管包括上映影片時享有發表自由的基本權利應受尊重,但行使該等權利時,同時亦受由法律訂定及以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