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促檢視噪音法成效

2021-07-05

【本報訊】直選議員蘇嘉豪表示,本澳人口密集,且屬廿四小時運作的社會,大量居民需要輪班工作,導致鄰居之間作息時間各有不同,加上公眾對生活質素追求日益殷切,政府有必要全面檢視《噪音法》的成效。他也提出,政府應該研究規範日間噪音。

直選議員蘇嘉豪在書面質詢提出,名為《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的法律自二零一五年生效以來,投訴個案總數呈上升趨勢,去年更首次破萬,平均每日超過三十七宗投訴個案。投訴個案類別中,一直以「談話與喧嘩」、「音樂及卡拉OK」及「室內裝修」等社會生活噪音為主。

蘇嘉豪表示,不時接到居民申訴,即使在法律規範時段 (晚上十時至翌日早上九時) 內報警求助,但因懷疑發出噪音單位拒絕應門,導致警方未能繕立筆錄;又或在警方口頭警告下,發出噪音單位暫時停止滋擾,但當警方離開後,噪音又再次發出,令人煩擾,公眾質疑執法成效。

此外,對於居所周邊發出持續的噪音滋擾,例如私人地方冷氣機滴水、大廈水泵房,以及商業或娛樂場所營業時機械運轉發出的聲音,如閣樓升降機、冷卻水塔、抽排風機、冷氣系統、發電機等設備產生的低頻噪音,因持續時間長,對居民造成嚴重滋擾。

再者,於非法律規範時段特別是日間的噪音滋擾,更因不受法律規管,居民求助無門。蘇嘉豪在書面質詢提出多個問題:當局會否及時就檢討生活噪音管制時段、構成要素,以及現行法律其他漏洞展開新一輪公開諮詢,凝聚修法共識?當局會否參考鄰近地方的噪音管制標準,研究對低頻噪音加以管制?

蘇嘉豪也詢問:現時警方有否統一的處理程序和認定違法事實的標準,例如接報到場後逗留多久、發現噪音的時長、類別、滋擾投訴人的嚴重性等判斷事實、繕立筆錄?若被認定發出噪音的單位拒絕應門,或即時停止噪音但當警方離場後故態復萌,是否仍會繕立筆錄、跟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