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

2021-07-27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公佈了若干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有關從事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表的毒性中藥材或普通中藥材、其飲片或提取物的場所須具備一名技術主管的規定則自該法律生效之日起滿兩年產生效力。該法律訂定中藥藥事活動准照制度及中成藥註冊制度,當中,“中藥藥事活動"是指中成藥、中藥材、中藥飲片或中藥提取物的製造、進口、出口、批發及零售,而“中成藥註冊"是指藥物監管實體向申請人發出註冊證明書,允許相關中成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流通的行為。

第12/2021號法律,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倡導居民在適宜場合使用國旗,明確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以表達愛國情感;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規定;完善國旗、國徽的使用規範等。至於當中有關網絡使用的國旗及國徽圖案標準版,亦已由第19/2021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第26/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5/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增加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地點;訂定活動結束後國旗和區旗的處理方式等等。

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主要修訂內容包括:調整環保與節能基金的監督實體為運輸工務司司長;基金的資助計劃將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等等。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