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質詢巴士卡實名未顧個資法規範

2022-01-12

【本報訊】直選議員謝誓宏日前在書面質詢提出,強制「巴士實名登記」未顧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特區政府須重新審議實名登記的必要性。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定義﹞第一款﹝一﹞規定:「『個人資料』:與某個身份已確定或身份可確定的自然人(『資料當事人』)有關的任何資訊,包括聲音和影像,不管其性質如何以及是否擁有載體。所謂身份可確定的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尤其透過參考一個認別編號或者身體、生理、心理、經濟、文化或社會方面的一個或多個特徵,可以被確定身份的人」。

謝誓宏提出,澳門通實名登記需要卡證擁有人姓名及電話號碼,上述兩項實名資料涉及個人基本且能確定身份的「敏感」資料,於授權收集資料上需極為謹慎。個人資料應根據上述法律第五條﹝資料的性質﹞第一款(二)、(三)規定:「應為了特定、明確、正當和與負責處理實體的活動直接有關的目的而收集,之後對資料的處理亦不得偏離有關目的」;「適合、適當及不超越收集和之後處理資料的目的」。

「此次針對澳門通的實名顯然未有足夠收集個人資料的正當理由。」謝誓宏認為,現時針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措施相當充分,要針對確診者公共巴士同乘軌跡之乘客,可通過安裝於巴士上的監控設備及澳門通上唯一的號碼確認身份及購買人,而且現時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必須佩戴口罩,於巴士上感染的風險相對其他場所較低,強行授權非公共部門的企業大量收集敏感性居民個人資料而未有有效保障個人私隱的機制,似乎未能達到適當收集個人資料的原意。

謝誓宏向政府提出三個問題:

一) 政府有否就此次「巴士實名登記計劃」提前諮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之意見,避免措施偏離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規定的立法原意?

二) 現時澳門追蹤同乘軌跡的乘客防疫手段頗豐,如車上已安裝足夠監控全車的鏡頭、巴士卡編號可鎖定購買地點、街上天眼系統已近完全覆蓋,為何特區政府仍允許非公共部門的企業大量收集居民個人資料?

三) 現時特區政府明確要求搭乘公共巴士必須佩戴口罩,相對其他場合染上此經由呼吸道傳入的病毒的可能性大大縮小。在未向公眾解釋有何機制保障個人私隱的情況下,為何特區政府以防疫為由緊急強制推行巴士卡實名登記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