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罪成囚9年放棄上訴

2022-01-14

【香港中通社1月13日電】香港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成立,其上訴原本排期於3月22日進行,惟唐英傑代表律師13日表示,唐英傑已決定撤回上訴。

2020年7月1日,唐英傑在灣仔駕駛插上寫有“光時”旗幟的摩托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執勤警員。唐英傑於去年7月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判監9年及取消駕駛資格10年。

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隨後提出原審法官涉誤解部分證供,亦沒有處理某部分重點證據,希望為上訴聆訊索取原審時法庭程序之謄本,並將在上訴聆訊中播放部分涉案片段,將正式上訴排期於今年3月22及23日進行。

目前有關案件現時於司法機構網站顯示為沒有聆訊排期,其代表律師亦確認,唐英傑已撤回上訴。

26歲男子涉暴動判囚3年半

又訊:香港中通社1月13日電香港一名男子涉於2019年12月1日參與反中亂港暴動,被控暴動罪,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1月13日他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半,法官斥責其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

26歲被告鍾梓軒任職銀行文員,被指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參與暴動。案情指,當日晚上約八時,多人在紅磡以障礙物及磚頭等堵路,衝入食肆內肆意破壞及搗亂。警方到場驅散並拘捕鍾梓軒,他即場將磚頭拋在地上。閉路電視片段亦拍攝到他較早時身處暴動人群之中。

辯方引述報告求情指,被告自小循規蹈矩,成績優秀,有音樂天分,親友師長對他評價正面,大學更列入院長嘉許名單,報告認為他是社會棟樑。辯方指,暴動為時短,被告非帶領或號召角色,沒有人縱火,無傷亡報告;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案件對其父母打擊沉重。他因案經歷已兩次還柙,已上了寶貴一課,望法庭採較低量刑起點。

法官判刑時指,暴動為嚴重罪行,被告雖看來不似有預謀行事,但兩間店舖遭受示威者嚴重破壞,路面有大量磚塊堵塞交通,影響道路使用者,嚴重破壞社會安寧。法官認為案情嚴重,量刑起點在4年以上,考慮到被告並非領導主謀角色,事件中幸無造成嚴重傷亡,將刑期定為3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