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樹

移植•程序•權限

2022-04-11

【特稿】氹仔菜園路的十棵古樹名木,可能因為工務局執意「開路」而需移植,這不只引起公眾對保護古樹的關注和訴求,更揭開法律對古樹名木的規範有所不足 ── 哪個部門可以決定是否移植古樹名木?相關程序又是怎樣?

氹仔菜園路的十棵古樹名木,以及其他年齡過百的古樹名木,已被列入《古樹名木保護名錄》之內;同時,《文化遺產保護法》對《古樹名木保護名錄》有所規範。簡單而言,古樹名木受到法律的保護。

《文化遺產保護法》在二零一四年三月生效,關於古樹名木僅有兩條條文:

第五條 (定義)

(十四) 「古樹名木」是指因樹齡逾一百年、樹種珍貴、樹形奇特、稀有或具特殊的歷史或文化意義而列入《古樹名木保護名錄》的樹木。

第一百零六條 (古樹名木)

一、《古樹名木保護名錄》由具職權維護樹木的公共部門評估、擬訂和更新。

二、上款所指的名錄,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三、《古樹名木保護名錄》所載樹木的所有人、持有人、佔有人或其他物權權利人,應將可能導致該等樹木破損、毁壞或滅失的情況立即通知文化局或具職權維護樹木的公共部門。

四、《古樹名木保護名錄》所載樹木的所有人、持有人、佔有人或其他物權權利人,有義務維護該等樹木;如有需要,可要求具職權維護樹木的公共部門提供技術支援。

五、禁止拔除、砍伐或以任何方式毁損古樹名木的整部分或部分;但屬維護的情況則除外。

六、禁止移植或移除《古樹名木保護名錄》所載的任何樹木;但屬重大的公共利益或具職權維護樹木的公共部門宣告為預防危害公眾安全而採取相應措施的情況除外。

從以上條文看來,具職權維護樹木的公共部門,即市政署,僅能評估、擬訂和更新《古樹名木保護名錄》。最後,《古樹名木保護名錄》須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同一條文也列明,禁止移植或移除《古樹名木保護名錄》所載的任何樹木;但屬重大的公共利益或具職權維護樹木的公共部門宣告為預防危害公眾安全而採取相應措施的情況除外。

然而,條文沒有列明誰人、哪個部門有權決定移植或移除古樹名木。由此可能理解為,市政署沒獲授權決定,連文化局也沒有;餘下的是行政長官有權解除法律的禁止 ── 移植或移除古樹名木。

因為,《古樹名木保護名錄》是由行政長官核准的,莫說是司級官員,司級以下的部門沒有核准的權力;最終,由行政長官核准移植或移除古樹名木,怎不是合情合理?

至於,核准移植或移除古樹名木的程序,《文化遺產保護法》同樣沒有規範。就算由行政長官核准移植或移除,當然不能按照個人偏好,總要依循法定程序,總須經過聽取意見。

這可參考《文化遺產保護法》關於被評定不動產的規定:不動產的評定程序 (第十九至廿七條) 過程中,必須開展公開諮詢,必須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最終由行政長官簽署的行政法規核准 (第二十六條)。

《文化遺產保護法》禁止拆除被評定的不動產。一旦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不動產,由行政長官經聽取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後,以批示核准 (第三十二條)。

雖然,評定不動產的過程與擬定、更新《古樹名木保護名錄》的過程有所不同;但是,最終必經行政長官核准。既然,拆除被評定的不動產須由行政長官核准,移植或移除古樹名木怎可不須?

誠然,無論法律有否規定行政長官核准移植或移除古樹名木,當公眾高度關注氹仔菜園路的十棵古樹名木時,相信賀一誠已在內部介入。就算表面見不到,決定是否移植或移除,應該由他最終作出。

就算如此,在法制建設方面,政府實有需要盡快補充《文化遺產保護法》的不足,或是提出修改相關法律,或是提交新的、專為保護「自然遺產」的法案,從而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名錄》的保護。

至今,文化局對於古樹有否關鍵責任,官方和民間對法律的理解出現不同,這同樣需要透過修法解決。尤要強調,修法不是撇清關係,而是更明確文化局具有保育的責任,不讓其全身而退。

市民對古樹的珍惜,不純粹因為樹齡或生態,更因為古樹在某一地點存活至現在,有其歷史、文化意義,這在今次護樹聯署的留言中也可看到。既然如此,文化局怎能沒有任何責任,甚至是關鍵責任?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