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若認為情報通訊不當截取

謂會通知當事人

2023-03-01

【本報訊】「國安法」生效後,會否有市民始終不知自己曾受當局的「情報通訊截取」?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僅回應,若截取內容成為證據,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中便會知道。若法官認為截取不正當,受損的當事人將獲通知。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簡稱一常會)昨早繼續閉門分析及討論《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簡稱「國安法」),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出席。結束後,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去年,立法會通過名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簡稱「刑事通訊截取」);現在,政府建議於「國安法」引入「情報通訊截取」。

政府代表向一常會表示,兩種截取在性質上有異。「國安法」的「情報通訊截取」屬預防措施,作用是搜集情報;「刑事通訊截取」屬「訴訟措施」,是取得證據的程序。

政府代表指出,「國安法」的情報通訊截取內容,不能簡單成為刑事程序的證據。若截取內容涉及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移送司法當局處理。若涉及其他犯罪,只在具權限法官認可之後,才能成為刑事程序的證據。

法案建議,準用去年獲得立法會通過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條款;其中一條規定,通訊截取結束後,如法官認為通訊截取屬於不正當,應該通知受損害的當事人;若通知可能使偵查或預審的目的受損害,不適用上述規定。

記者提出,應該沒有市民從來不知道自己曾被當局展開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通訊截取」?因為,若是當局不正當截取,當事人便會獲得通知;若是正當且截取內容成為證據,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便會知悉自己曾經受到通訊截取。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回應時僅重申,若不正當截取,便要通知受損害的當事人。若截取過程發現犯罪,便會交到相關部門、法官確認;一旦成為證據,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中都會知悉。

「國安法」的「情報通訊截取」的流程與去年通過及生效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稍有不同──由具權限的刑事警察當局聲請,得到保安司司長同意,再交具權限法官許可。

關於通訊記錄及使用者資料,在「情報通訊截取」過程中,由具權限的刑事警察當局直接向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要求提取,並製作報告及統計資料送交檢察院審查。

另外,「國安法」第五-B條規定,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預準行為」,處以最高三年徒刑。

一常會關注,為何「教唆或支持叛亂」不在第五-B條之內。政府代表解說,「教唆或支持叛亂」不能歸為一般犯罪的實行行為,都不屬於某一犯罪的預備階段,較難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