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講場討論私隱聽眾主持爭論激

2023-03-09

蕭馮泳華、邱顯哲(右)出席「澳門講場」

【本報訊】為了收集證據,市民未經對方同意下錄影,反被指控侵犯私隱,也被警員要求刪除片段。這個情境在昨早的澳門電台節目出現爭論。節目主持人首先提出,法律上,沒被批准下拍攝,不可作為證據。個資辦副主任邱顯哲最後提出,以前沒有手機,大家無法錄影,都是由警方調查。

澳門電台節目「澳門講場」昨早的專題是個人資料保護。

有聽眾提出,為了留有證據,使用手機錄影爭拗,之後卻被對方指控偷拍,警員亦都提出刪除片段。該名聽眾認為,一旦刪除便冇證據,變成「口同鼻拗」。他坦言,「保護私隱」遭到很多人濫用。節目主持人不待嘉賓回應便說:「冇被批准下拍攝嘅片段,係唔可以做為證據,法律上。」

身為節目嘉賓的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邱顯哲回應,要經過合法途徑取得,才能成為證據。在對方不同意下錄影,可能觸犯「不法錄製」的刑法規定;續提出,本身已經違反刑法規定,錄影片段不一定是合法證據。

另有聽眾反駁節目主持人和嘉賓的上述言論,他表示,包括「天眼」在內,到處都有鏡頭錄影,均未得到被錄者的同意。為何一名市民不可以在未經對方同意下使用手機錄影,作為輔助證據?節目主持人又不待嘉賓回應便說:「『天眼』係有嚴格制度管理。」

該名聽眾提出,法律需要修改;續稱:「因為,我唔係影緊你沖涼,亦都唔係影緊你屋企。係影犯緊法嘅人士,做緊同法律有抵觸嘅嘢。」他也提出,若被誣告恐嚇、威脅他人,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下錄音,用以證明自己清白,卻是觸犯法律,作出誣告的人卻可逍遙法外?

節目主持人又問:「現行法律就係咁。係咪除咗你影嘅嘢之外,冇其他嘢可以做證據呢?係咪一定要居民去影呢?」並稱:「公權力有一個監管機制;人人一部手機,邊個監管你呢?你影咗啲片段,點樣處理都冇人控制到。」她提出,大家可以思考以上聽眾的言論是否合理。

邱顯哲再回應:「法律都係要遵守嘅。如果有一個咁嘅刑事規定(不法錄製),最好唔好觸犯。同埋,刑事調查係警察機關嘅職權;你當然可以協助,但係主要由警方調查比較好。」他表示,以前沒有手機,大家無法錄影都是由警方調查。並提出,即使是「天眼」,只能用於刑事調查,不可以隨便調閱片段。

另有聽眾詢問,俗稱「車CAM」的行車記錄儀清晰錄得另一車牌號碼,會否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邱顯哲回應,「車CAM」已經很普遍,錄影片段可以作為交通意外的證據。續表明,若不把片段上載到網絡,僅是自己閱看或者作為意外證據,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

對於越來越多食肆只供「數碼落單」,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蕭馮泳華提醒,消費者落單前留意對方取得個人資料是否安全、可信。並建議,食肆提供多一個落單方式,不能強迫「數碼落單」。

三年來廿三宗『起底』被處罰

另外,邱顯哲指出,二零二零至二零二二年,涉及「起底」的個案共有六十宗,沒有爆發式增長,共有廿三宗受到處罰,金額約十九萬元。蕭馮泳華提醒,利用「太空號」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沒有後果;個資辦可循不同途徑調查,其中一個途徑是確定某人是否相關個人資料的唯一掌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