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賈案宣判十八人罪成

李燦烽蕭德雄

重判廿四年

賈利安判囚廿年 關偉霖十八年‧吳立勝十五年

2023-04-01

李賈案昨宣判,載著被告囚車抵法院。

【本報訊】工務局前局長李燦烽、賈利安以及商人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等涉嫌貪賄案,昨日在初級法院宣判,案件廿一名被告當中十八人罪名成立,分別判囚三年半至廿四年不等。其中李燦烽被重判入獄廿四年、在逃的賈利安判廿年、蕭德雄廿四年、關偉霖十八年、吳立勝十五年。

此外史鐵生判囚廿年;吳立勝兒子吳驥年判囚八年半;劉寶芳判囚十年;在逃的李燦烽事實婚關係人李涵判囚十八年;在逃的賈利安妻子李惠清判囚十二年、在逃繼女鄺尹詩十五年、在逃繼女婿文禮聰判十五年半。另外吳立勝妻子潘暖荷、契女梁嘉儀,及被告李海燕則罪名不成立。

李燦烽聞判後,一度在庭上高呼「冤案」,並擊掌表達不滿,合議庭主席盧映霞著被告冷靜並表示不服可以上訴。

宣判後,主任檢察官黎裕豪要求對出庭並被判刑的被告採取即時羈押措施。合議庭主席盧映霞向缺席的被告發出拘捕令。多名辯護律師表明不服判決將提上訴,並對即時羈押措施提出反對。

吳立勝代表律師歐安利指出,吳立勝在案中一直配合調查,沒有逃走的危險,請求法庭考慮其七十五歲高齡、健康及上訴時間等,應維持現行定期報到及禁止離境措施,吳立勝亦稱自己身體患病、請求法官開恩。

盧映霞表示考慮到有關被告的犯罪嚴重性,以及過去有不少人士在上訴期間潛逃,決定採取羈押措施。

合議庭對案中各被告的一審判決如下:

第一嫌犯李燦烽: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3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十二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十項「清洗黑錢罪」(加重),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偽造文件罪」,判處3年6個月的徒刑;

—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11/2003號法律(經第1/2013號法律所修改及重新公佈)《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第27條第2款配合《澳門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的四項「資料不正確罪」,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2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24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二嫌犯蕭德雄: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3年6個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行賄罪」,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八項「清洗黑錢罪」(加重),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四項「偽造文件罪」,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3年6個月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24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三嫌犯關偉霖: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3年6個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行賄罪」,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清洗黑錢罪」(加重),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18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四嫌犯吳立勝: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8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四項「清洗黑錢罪」(加重),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15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五嫌犯史鐵生: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8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清洗黑錢罪」(加重),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四項「偽造文件罪」,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3年6個月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2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七嫌犯吳驥年: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行賄罪」,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4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8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八嫌犯劉寶芳: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行賄罪」,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清洗黑錢罪」(加重),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4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1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嫌犯黃其俊: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4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7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一嫌犯左天賢: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偽造文件罪」,判處3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十二嫌犯賈利安: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3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五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六項「清洗黑錢罪」(加重),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2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三嫌犯李惠清: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8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清洗黑錢罪」(加重),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12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四嫌犯鄺尹詩: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8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清洗黑錢罪」(加重),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15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五嫌犯文禮聰: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8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清洗黑錢罪」(加重),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15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六嫌犯蕭家權: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行賄罪」,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清洗黑錢罪」(加重),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4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9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七嫌犯胡家儀: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行賄罪」,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2年6個月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清洗黑錢罪」(加重),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4年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10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八嫌犯李涵: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8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三項「清洗黑錢罪」(加重),針對每項犯罪,各判處5年的徒刑;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偽造文件罪」,判處3年6個月的徒刑;

各罪並罰,合共判處18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二十嫌犯李永峰: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偽造文件罪」,判處3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二十一嫌犯尤曉娜:

—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偽造文件罪」,判處3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指控第六嫌犯潘暖荷和第九嫌犯梁嘉儀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競合《澳門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犯罪集團罪」,判處罪名不成立。

指控第十九嫌犯李海燕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競合《澳門刑法典》第288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犯罪集團罪」,以及《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均判處罪名不成立。

指控第六嫌犯潘暖荷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均判處罪名不成立。

指控第九嫌犯梁嘉儀和第十九嫌犯李海燕各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所觸犯的第2/2006號法律(經第3/2017號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均判處罪名不成立。

至於案中的其他扣押物、案中所涉及的犯罪所得、由案中所涉及犯罪而衍生之所得、被第一嫌犯李燦烽所隱瞞的財產(尤其考慮到檢察院所提出的申請),相關合議庭考慮到案中涉及大量的扣押物或被查封之物(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同時為免影響案件判刑部分的程序,針對該等事宜將適時再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