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煉判囚十四年

與同案罪成四人須賠償特區及博企七億八千萬

2023-04-22

陳榮煉聽判後由囚車押離法院。

陳榮煉代表律師梁瀚民表示會研究判詞再作決定。

【本報訊】德晉集團前主席陳榮煉涉嫌黑社會、不法經營賭博和清洗黑錢等案件,昨日在初級法院宣判。案中九名被告中五人罪名成立,其中陳榮煉被判監十四年;另四名被告判監七至十一年不等;餘下被告脫罪。此外罪成五人須向特區及五間博企賠償合共約七億八千萬港元。

案件於昨日上午宣判,由合議庭主席林炳輝宣讀判詞。原被控八十三項罪名的第一被告德晉集團前主席陳榮煉,最終被裁定一項「黑社會的罪」罪成,判處十年徒刑;廿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一年半徒刑;七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每項判處六年徒刑;「不法經營賭博罪」即非法電投,判處一年半徒刑以及一項「加重清洗黑錢罪」,判處五年徒刑,卅四項罪競合,合共判處十四年實際徒刑。

第二被告王佩琼、第三被告張秀碧、第四被告廖永亨、第六被告李達泉以德晉貴賓會名義,成立有組織的不法賭博集團,分別負責賭底面及處理資金帳戶及轉移、推廣電投等,隱瞞真實博彩投注額造成博企和特區政府的損失,觸犯一項黑社會罪,及相當巨額詐騙罪等罪成,分別被判刑十年、十年、十一年及七年。

因案中賭底面行為引致政府和五間博企造成財產損失,判詞指陳榮煉等五名被告須以連帶責任方式向特區及五間博企賠償約五億七千五百萬及約二億零二百萬港元。

第五嫌犯陳錦志、第七嫌犯蔡偉振、第八嫌犯李滿星及第九嫌犯譚桂嫦,因證據不足,均獲判罪名不成立。

陳榮煉聞判後表現冷靜,其代表律師梁瀚民離開法院時回應記者追問,表示需要細心研究判詞,暫時沒有消息公佈。

合議庭對案中各被告的一審判決如下:

涉及刑事犯罪部分

第一嫌犯陳榮煉: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0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6個月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6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1年6個月徒刑;及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5年徒刑。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14年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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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嫌犯王佩琼: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4年6個月徒刑;及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1年徒刑。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10年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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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嫌犯張秀碧: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4年6個月徒刑;及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4年徒刑。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10年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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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嫌犯廖永亨: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4年6個月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1年徒刑;及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加重)」,判處4年徒刑。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11年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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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嫌犯李達泉:

—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6年徒刑;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二十四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原控訴書為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徒刑;及

—以直接共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七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原控訴書為三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既遂)」及八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每項判處4年6個月徒刑。

上述數罪競合,合共判處7年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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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嫌犯陳錦志,被控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第8/96/M號法律第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三十九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三十三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及《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八項「詐騙罪(相當巨額) (未遂)」,上述所有犯罪均獲判處無罪。

第七嫌犯蔡偉振,被控觸犯經第2/2006號法律修改的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h項及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競合《刑法典》第28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犯罪集團罪」,獲判處無罪。

第八嫌犯李滿星及第九嫌犯譚桂嫦,被控觸犯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1款結合澳門《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均獲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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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事賠償部分

案中“賭底面”的犯罪行為導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損失,合議庭判處第一嫌犯陳榮煉、第二嫌犯王佩琼、第三嫌犯張秀碧、第四嫌犯廖永亨及第六嫌犯李達泉須以連帶責任方式:

—向【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合共3828581.50港元;

—向【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合共36835892.75港元;

—向【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合共46991348.63港元;

—向【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合共81154613.00港元;

—向【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合共35648247.00港元;

—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賠償合共575213187.00港元。

上述賠償金額須連同由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直至完全繳付有關賠償時的法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