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下周四細則表決修改國安法

2023-05-11

高開賢要求一常會在兩個月內完成審議修訂國安法的法案。(資料圖片)

【本報訊】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包括和涉及的規範條文數量眾多,法案建議的規範之間邏輯關係極為複雜。立法會的文件顯示,主席高開賢早在十二月要求一常會在兩個月內完成審議。立法會昨日亦公布,下星期四將會舉行全體會議,其中一項議程是細則表決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法案。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一常會)已經完成分析及討論《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立法會網站隨之公開一常會簽署的《意見書》。

《意見書》顯示,法案在去年十五日獲得立法會一般通過;同日,立法會主席高開賢透過批示要求一常會在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意見書》。之後,由於法案審議需時,一常會申請延長審議期間至六月卅日,獲得高開賢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由十二月十五日至二月十五日,期間有特區成立紀念日、冬至、聖誕節、農曆新年逾十天公眾假期及公務員補假;而且,立法會在這些假期前後一般很少舉行會議。

回到法案的細節,法案(第1-A條)規定,特區將會圍繞三項目的持續開展「活動」;三項目的是(一)維護國家安全;(二)確保特區的繁榮及社會穩定;(三)保障特區居民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一常會關注「活動」範圍,並希望政府澄清「活動」是否指法案列明(第1-D條)的活動:(一)開展對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領域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管理;(二)向居民提供資訊、宣傳和教育,持續提高其國家安全及守法意識?

政府解釋,「第1-A條」所指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第1-D條」所指,對教育、結社、傳媒、網絡展開國安事務管理等;其他例如「第十二-F條」至「第十二-U條」列明的三項預防措施,也是「第1-A條」所指的「活動」,即風險防控。

「第十二-F條」至「第十二-U條」的三項預防措施包括:「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提供活動資料」。

政府也向一常會提出,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將成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並由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具體落實。並指出,事實上,政府近年一直跟進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配套立法修法工作,相關工作仍將持續進行,包括探透過立法或修法規範國家安全宣傳和教育活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