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中國公民須履行維護國安義務

2023-05-12

【本報訊】《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修法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必須履行「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對此,政府向立法會一常會表示,倘故意違反即構成法案中所定的相應犯罪,如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等,須負上刑事責任。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完成分析及討論《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修法草案,並且簽署《意見書》。

法案規定(第一-F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必須履行兩項義務,首項是「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意見書》列明:「委員會(一常會)希望提案人(政府)解釋,如果有人不履行該條款規定的義務,會有甚麼後果?」

政府回應時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續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政府表示,由於上述規定是中國公民效忠國家的普遍性要求,因此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續提出,「第一-F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必須履行「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關乎國家的根本和核心利益,與上述國家法律規定密切相關,倘故意違反即構成法案中所定的相應犯罪,如叛國、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等,須負上刑事責任。

另外,法案(第一-F條)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選舉或就任公共職務,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領導及主管人員、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公務人員必須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常會有議員提出,應否考慮政府所設各類諮詢委員會成員亦要聲明或宣誓?政府認為,法案(第一-F條第三款)規定的宣誓效忠主體由於皆為特區管治架構成員,行使或輔助當局行使公共權力,因而產生宣誓效忠的義務要求。

續提出,特區的諮詢組織一般由政府人員、社會人士甚至境外人士組成,是特區政府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凝聚社會共識,實現民主決策和科學施政的重要機制和組織設置,由於成員不行使公共權力,因此法案不建議納入必須聲明或宣誓的對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