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建議 立

會選舉期間

增司警調查權

2023-05-13

【本報訊】上屆用於取消「民主派」參選人資格的資料,部份來自司法警察局的網絡搜集。立法會選管會現在提出,可考慮在《選舉法》增加司法警察局在選舉期間的職權,允許該局可針對在選舉期間透過資訊網絡平台作出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選管會也提出,可考慮針對委託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進行競選宣傳的人士訂定罰則。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在《二零二一年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提出「加大司法警察局的調查權」。選管會表示,針對選舉期間的違法行為,尤其是針對禁止宣傳期間的違規宣傳行為,司法警察局基於本身職權所限,往往無法提供協助。

續提出,考慮近幾屆選舉的情況,行為人會利用網絡平台作出違法宣傳行為。為確保選舉公平,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可考慮在《選舉法》增加司法警察局在選舉期間的職權,允許該局可針對在選舉期間透過資訊網絡平台作出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

另外,《選舉法》禁止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並在同一法律明確就有關違法行為對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訂出相應罰則。

選管會表示,參考上屆及今屆選舉的經驗,如有關傳播或廣告企業本身並非本地實體,難以對該等企業作出監管或處罰;相反,對於委託該等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進行競選宣傳的人士,法律上沒有訂定任何罰則。續提出,為了使有關規定能夠起到實質作用,選管會認為可考慮針對委託該等社會傳播或廣告企業進行競選宣傳的人士訂定罰則。

二零二一年的選舉出現紀律部隊人員是否有權提名的爭議。

選管會表示,第66/94/M號法律明確規定:「軍事化人員在擔任職務時,不論情況如何,均嚴格保持政治中立。」基於上述規定,可見受特別職程規範的公職人員,例如軍事化人員,都必須嚴格保持政治中立。有關人士如以任何方式參與選舉,包括成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人,都可被視作違反上述法律的無私義務,需承擔紀律責任。

續提出,為了讓軍事化人員能夠更清晰了解有關法律要求,可考慮在《選舉法》中明確指出受特別法規範須保持政治中立的公職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選舉,同時要求選管會一旦發現有關公職人員涉嫌作出違紀行為,須依職權通知該等人員的所屬部門以便作出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