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國安法沒有沒收財產規定

一常會有議員要求政府解釋

2023-05-16

【本報訊】國家和香港的國安法,不只一些刑罰高於澳門;而且,即將表決的修法法案沒有沒收財產的規定;對此,立法會一常會有議員要求政府解釋。亦有議員詢問:鑒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嚴重性,政府曾否考慮訂定專有的追訴時效法律制度?

立法會將於本周四細則表決《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修法法案,第一常設委員會(一常會)已在上周簽署《意見書》。《意見書》透露一些議員在會議中提出的問題和政府的回覆。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所訂定的同類犯罪的刑罰相比,本澳的修法法案的規定有所不同。對此,一常會有議員要求政府就訂定刑罰所採取的標準作出解釋。

政府解釋,尊重本地法制傳統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原則之一,故修法法案對各罪名的刑幅釐定或修訂,需與本澳既有的刑事政策、刑法體系結構相符,遵守罪刑相稱這一刑法的基本原則。

政府指出,根據《刑法典》規定,由於本澳訂立刑罰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人社會,刑罰及其幅度須與罪過相符,因此不得設死刑,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徒刑上限最高為二十五年,例外情況下可達至三十年。

所謂的例外情況,是指針對數罪並罰實際定出的刑期上限,或某一犯罪出現與其他嚴重犯罪競合的加重情節的情形作出處理,並非指可針對單一犯罪定出上限最高三十年徒刑的情況。

續稱:「因此,無論是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規定的,還是其修法法案所建議增訂或修改的罪名,基於各罪行都是單一犯罪,必須遵守《刑法典》有關刑幅規定的限制。」

另外,有一常會的議員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要求政府解釋,除了科處修法法案內各項犯罪所規定的主刑,就沒收財產刑方面有何考量。

政府解釋,《維護國家安全法》修法法案沒有需要對沒有財產刑作特別規範,因現行刑事法律制度已足以作出有效及適當的回應。並指出,針對犯罪取得利益及犯罪工具等,《刑法典》已有條款明確規定,悉歸澳門特區所有。

關於追訴時效,有一常會的議員詢問:「鑒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嚴重性,在草擬法案時有否考慮針對該等犯罪訂定一項專有的追訴時效法律制度?」

對此,政府再表示,尊重本澳法制傳統是這次修法的重要原則之一。現行其他特別刑法在追訴時效方面,悉循《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法》亦應在這方面與本澳刑法相配合和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