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家事調解協會倡婚姻家事案件中

引入司法外調解並建立訴調銜接機制

2023-11-20

【特訊】澳門家事調解協會會長鄺玉球提倡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引入司法外調解制度並建立訴調銜接機制,以填補澳門家事調解制度的空白,推動澳門家事調解工作的發展;同時理事長何嘉欣建議訂定家事調解員的專門標準和認可要求,標準要求具備法律、教育、心理學或社會工作學等方面的專業學歷,加上認可的專門家事調解培訓,以及適當的實習或個案處理經驗,以期望為當事人提供高品質的調解服務。

建立家事調解制度必要性

為維護社會結構穩定和秩序正常,以多樣化的訴源治理方式解決不同的矛盾糾紛已成世界大趨勢。澳門特區政府近年亦積極推動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尤其致力促進仲裁和調解在澳門的發展,但至目前為止只通過了《仲裁法》,有關調解制度的立法工作多年來進度緩慢。

澳門近年婚姻家事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涉及離婚、子女扶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對法院工作帶來巨大壓力。離婚帶來種種家庭問題,夫妻離異後,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規範的問題如處理不當,亦有可能引發家庭暴力和子女教育等社會問題,案件處理時間拖長亦會加劇當中的影響。然而,這些案件往往可以通過家事調解解決,但目前澳門缺乏相應的法律基礎和規則制度支持,無法充分發揮家事調解的作用,這問題亟待解決。

引入強制性司法外調解制度建議

調解一般是在提起訴訟前或在訴訟期間由中立的調解員主持,而非在法定程序中由司法官主導的所謂“試行調解”,因此,有必要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引入司法外調解制度並建立訴調銜接機制,以填補澳門家事調解制度的空白,推動澳門家事調解工作的發展,更好地保障當事人權益,並有效提高家事糾紛解決的效率和質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具體而言,作為構建家事調解制度的切入點,該會建議修訂《民事訴訟法典》關於訴訟離婚的特別程序,引入強制性司法外調解制度,規定訴訟當事人必須先進行調解,又或由法官批示暫時中止程序以便當事人先進行調解,借助法院認可的調解機構和調解員協助完成,將家事糾紛的調解工作從法院轉移到調解機構,協助擬離婚雙方尋求家事調解的協助,由專業的家事調解員對當事人提供社會及心理支援,並協助當事人釐清其對自己及家庭的責任和角色,引導當事人聚焦共同的關注點,為其提供更加靈活和高效的解決方案。在這樣的機制下,程序外的獨立調解員將可以協助爭議雙方尋找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案,增加雙方在訴訟外圓滿解決問題的機會,將會大大減少法院以訴訟方式審理離婚案件的數量。

建構專業化調解員隊伍的建議

考慮到建構專業化調解員隊伍對執行上述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該會建議訂定家事調解員的專門標準和認可要求,除了作為綜合調解員所應具備的培訓內容和時數外,對家事調解員的准入要求應更為嚴格,參考鄰近地區實行多年的家事調解員認證制度,建議標準要求具備法律、教育、心理學或社會工作學等方面的專業學歷,加上認可的專門家事調解培訓,以及適當的實習或個案處理經驗,以期望為當事人提供高品質的調解服務。

建立訴調銜接機制的建議

該會亦建議,在司法機關內設立專門推動調解服務的工作單位,例如內地有在各地法院設立的“調解服務中心”,香港則在司法機構下設“綜合調解辦事處”,作為進行民事糾紛調解工作的專門機構,旨在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澳門法院已設立專屬管轄家庭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法庭,可以在該法庭辦事處內設立專門處理家事調解服務的櫃位及人員,處理家事案件的訴調對接工作。

該會指出,要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並最終發揮實效,需要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共同協作、共同推動,社會服務機構和專業機構通力配合,這樣才能建構好既符合家事調解需求又體現家事調解特色的新機制。

「調為先,和為貴」,調解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已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尤以家事調解在解決家事糾紛中的功能最為世界各地的認可,特區政府應當藉著調解制度立法的契機,積極研究引入家事調解制度,造福澳門千萬家庭,造就澳門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