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通訊法

牌照申請人需審查品行

2024-01-11

(左)黃顯輝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提出該法案中與民防法律制度的銜接問題,以及當牌照申請人若為法人時,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品行審查問題。

三常會昨首次就《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作細則性討論,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認同該法案陳述理由中所提出的「建議將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內有關無線電通訊業務的原則性規定及罰款制度、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內的行政性規定,六月十四日第29/94/M號法令內的業餘無線電通訊制度,以及《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等,由於已沿用多年,部分規範已無法配合現今無線電通訊業務的發展,有必要訂定新的法律制度來規範相關內容。」另外,委員會關注到政府指已諮詢和收集業界意見,但希望政府可以在不影響國家安全下向委員會提供相關資料,包括無線電業務、無線電網站統計資料等。委員會亦關注到該法案的適用範圍,例如對無線電通訊網、無線電通訊站的設置是否受規範。

此外,法案中,郵電局有權對無線電頻譜牌照作出更改、替換等,黃顯輝表示,有委員提出,外國對相關職權的行使由更高級官員決定,希望政府能解釋由郵電局行使有關權利的原因。委員會又關注到法案中第九條條文中,「如發生緊急或災難時,行政長官可依法徵用任何無線電通訊網或站,相關利害關係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當中與民防法律制度的銜接問題。以及法案只針對自然申請人作牌照申請時有相應的審查,針對法人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等的品行審查是空白,委員會提出,關注違反國家安全法律時的資格審查問題。委員會將爭取下周召開第二次會議,就法案繼續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