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有必要加強公職人員廉潔教育

2024-01-17

【特稿】 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瀆職案,1月16日在中級法院宣判,江志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和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名成立,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不成立,數罪併罰判處17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被告在此案中故意共同參與了“拆案”活動,其中第一被告江志在處理多宗刑事偵查個案時,明顯違反專業守則作出了違法歸檔批示,幫助他人“拆案”並收取財物,從而實施了多項受賄、瀆職和濫用職權的不法行為。判決書還提到,即使第一被告作為助理檢察長按內部規則有權查閱所有案件,但若為了“拆案”目的而查閱也屬於職務犯罪,並違反了公務員無私通則和司法保密罪。

第一被告江志作為資深檢察官不僅沒有履行職責,還給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帶來了難以彌補的傷害,辜負了司法機關的抱負和市民的期望。判決書還提到,即使合議庭接納了第一被告部分財產來源的解釋,但經核算後發現,第一被告在擔任助理檢察長的12年期間仍有超過1400萬元的不明財產,明顯屬於非法所得,相關財物將被充公。

對於知法犯法的公職人員,我們需要採取預防和打擊這些犯罪行為的措施。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和管理,確保他們遵守法律、恪盡職責。其次,要加強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培養公職人員的法治意識和廉潔意識,使他們深入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依法行事的必要性。同時,還應該建立嚴格的違法行為舉報機制,鼓勵公民舉報涉及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確保違法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作為檢察官知法犯法,嚴重打擊了澳門特區政府的公信力,這起案件無疑給社會帶來了重大的傷害與教訓。首先,它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和形象,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削弱了司法機關的威信。其次,它對被告所處理的個案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影響,可能給當事人造成冤枉和不公正的待遇。最重要的是,它對社會的法治建設產生了負面影響,使人們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任受到了動搖。

因此,預防和打擊知法犯法的公職人員行為至關重要。只有加強監管、教育和舉報機制,才能有效地減少這類犯罪行為的發生,並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法治秩序。同時,通過嚴厲的法律懲處,向公職人員發出明確的警示,讓他們明白知法犯法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只有如此,我們才能建設一個依法治國、廉潔高效的社會。

--櫛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