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採購法排除三種情況

2024-04-24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與政府代表就《公共採購法》法案進行分析及討論。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適用範圍包括公共行政領域的行政部門及機構,但排除﹕金融投資活動合同、外匯證券管理、以及基於國家安全,不可預見的具公共災難性質、保護特區等情況不適用,另外,未來將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規定法案未有規範及可以披露的資料。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等政府代表昨將列席會議。李靜儀會後表示,委員對於法案的適用範圍和例外情況作出關注,尤其是金融投資活動合同、外匯證券管理、以及基於國家安全,不可預見的具公共災難性質、保護特區等情況不適用於該法案的原因。她引述政府代表會上回應指,由於投資項目和市場波動大及變化快,運作經驗上反映,需要每刻按照經濟情況、需求、機遇等制定相應的合同,程序上不能緩慢,又舉例,金管局在進行相應操作時,本身已有其適用且需要遵守的法規、程序等,故金融投資活動合同、外匯證券管理不適用《公共採購法》法案,但若非進行金融服務採購活動時,則需要按《公共採購法》規範。另外,基於國家安全,不可預見的具公共災難性質、保護特區等情況不便公開披露,故也排除適於該法案。

她引述政府代表指,未來將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規定法案未有規範及可以披露的資料,包括﹕公開招標、預先評定的限制、官方登記規定等。李靜儀又指,有委員關注到《公共採購法》與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之法律制度)之間的協調,她引述政府代表會上指,《公共採購法》是一般法、74/99/m號法令是特別法,有高度專業性,會優先適用74/99/m號法令,若該法令未能規範情況, 將由《公共採購法》所規範,政府未來又會就該兩法律、法令的執行作實務性宣講及向部門舉行解釋會。

迴避及保密,以及公開披露資料上,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會上指,將會按照經財司屬下部門已實施的所公開採購資訊作參考,再透過配套行政法制定相應的公布程序、資料,金額等。基於公共競爭原則,將來,標書內不會出現要求使用某一指定牌子、型號、技術規格等,避免出現量身訂造,排除某些人參與。另外,評標及開標委員會、和相關工作人員,包括非公共行政人員均屬遵守保密義務,直至開標程序完成及相關資料已被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