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3969號
2025年04月30日
星期三
政府建議家事調解法案明年生效
2025-04-30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就分析及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召開會議,就政府送回的法案最新工作文本展開討論。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待政府對法案內容作出修改及送回最終文本後,料可送交大會全體會議討論。政府建議該法案生效日期為明年一月一日,並認為有時間足夠予任家事調解的社工參加家事調解員培訓課程。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社工局及法務局代表等政府代表昨早應邀列席會議,與委員會就該法案的最新工作文本展開討論。
黃顯輝會後指,法案的最新工作文本對家事案件調解制度適用範圍列出了專用述語,包括規範或變更親權行使、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等。其中,委員會就扶養範圍為何排除父母扶養的家事調解作出關注,而政府代表解釋,該法案的立法原意主要針對訴訟離婚案的相關家事調解,就訴訟離婚、規範及變更親權行使、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扶養權等作規範,委員會尊重政府立法原意,未有提出反對意見。
家事調解員由社工局指定並需參加培訓
另外,委員會關注到家事調解員的安排。家事調解員由社工局指定派任,人員為在社工局執行社會工作職務工作的人員(政府社工)和獲社工專業資格認可的註冊社工(民間專業社工),並需參加由社工局主辦或安排的相應培訓課程,民間社工同時需滿足其任職機構已與社工局簽署合作的條件要求。委員會提出,若民間社工在擔任家事調解員期間離任其所屬社服團體,相關個案的跟進和過渡安排,政府代表則指,將會在法案中完善有關安排。
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建議該法案生效日期為明年一月一日,就委員會關注到社工有否足夠時間參加家事調解員培訓課程,政府認為時間足夠,生效日期較恰當。待政府對該法案內容作出修改及送回最終文本後,可送交大會全體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