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 報

2018-12-18

昨日出版的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項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13/2018號法律,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但修改內容對現屆選委會的組成及任期不產生效力。該法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中,規定了附件一所指的第四界別中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為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設立的市政機構下設的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至於附件一所指的第四界別,當中的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有十四人,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為二人。

此外,有關自行選舉產生方面,亦規定了選委會委員中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及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分別由該屆立法會議員、該屆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及在任市政機構成員自行選舉產生。

另外,第14/2018號法律,訂定治安警察局職責及職權制度;第34/2018號行政法規,公佈了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法務局供稿)